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1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综合性强,关系国家司法、刑罚执行、社会治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涉及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等诸多单位。这些单位即为社区矫正工作成员单位,如何发挥好成员单位的作用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研究和探讨如何发挥成员单位作用,实际上就是研究和探讨成员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这个舞台上如何演好自己的角色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成员单位具体工作实践

栖霞区社区矫正工作历经十一年,从最初的试点到全面推开,矫正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各成员单位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制度层面看,不断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的到”。协调政法部门、行政部门、群团组织等健全完善区域“14+3”工作网络体系。制订出台栖霞区《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制度》、《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工作机制》、以及《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工作制度,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社会化建设。同时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综治维稳目标责任体系,加以考核,加以推进。从监管层面看,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管的住”。公安、检察院派员长驻区社区矫正中心帮助工作,定期互通人员信息,定期开展重点人头谈话教育,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督查,有效组织查找和追逃,社区服刑人员一直在管受控,重新犯罪率牢牢控制在省控线以下。从教育帮扶层面看,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确保“管的好”。与人社局协作,对有就业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定期组织参加招聘会,每周发送招聘信息到手机上。与民政局建立了办理低保的“绿色通道”。与住建局开通了申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相关政策解答专线。依靠街道,开设了电工、叉车、缝纫机等技能项目。通过“组合拳”,让有就业愿望和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第一时间安排免费培训,不挑不捡第一时间安排就业。符合低保条件的第一时间落实低保政策。有效化解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对抗性,促进社区服刑人员主动接受改造。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形成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劳教、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相互支持、密切合作,民政、人保等部门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建立了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二、当前影响成员单位职能发挥的主要因素

1、思想认识上的误区。部分成员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还存在模糊认识,对刑事政策了解的不够透彻,没有意识到社区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进行矫正就是在执行刑罚,不能认识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民生工程。导致有些成员单位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支持有限,配合不力。此外,由于宣传力度不大,社会参与程度不高。很多人不知道社区矫正工作是怎么一回事,以为“刑罚就是在押”、“犯罪改造就是监狱的责任”等,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意识不浓,社区矫正志愿者作用发挥不好等。

2、部门联动的不默契。一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四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江苏省出台的《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对社区矫正专项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和地方性法规,仍有不少成员单位未将社区矫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与本部门的其他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评,致使该项工作被淡化,工作职责未能较好地履行。二是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已纳入区综合治理的范畴,也层层签订了责任书,但综治协调、监督的力度不够,部门协调、履职考核、责任落实等单靠司法行政部门有些勉为其难。三是社区矫正工作在部门衔接配合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存在移送法律文书不及时甚至办案程序颠倒的现象,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出监所后或经法院判处非监禁刑后,没有同家庭和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衔接就直接流入社会,酿成脱管漏管。四是社区矫正工作与民政、人社、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尚没有建立起有效工作机制,致使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手段少、面窄、层次低。

3、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社区矫正配套法律滞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影响了成员单位作用的发挥。虽然社区矫正相继写入刑法、刑诉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已出台,我省也已出台《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但刑法、刑诉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比较笼统,对矫正机构、人员身份均未明确,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够,对一些诸如机构编制、人员身份、经费保障等直接影响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又避而不谈,加之这项工作起步较晚,尚未能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另一种角度来说,也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科学、规范管理,陷入无章可循的境地。

三、充分发挥成员单位作用的几点对策

1、加强学习是发挥成员单位作用的前提。加强学习,增强法治意识,对于每个成员单位都是至关重要的。我国于20xx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xx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不断增长。20xx年2月25日,xx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20xx年1月10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20xx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20xx年1月16日江苏省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并于20xx年3月1日实施。

成员单位通过最新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能,积极参与调查、视察等活动。使成员单位充分认识自己的使命,大胆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份量、有独特见解和意见,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积极提出批评建议。

2、履行职能是成员单位应尽的职责。《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对成员单位职能进行了明确,强化各自责任。比如第4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分别就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提供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提供专业服务等问题进行规定。同时还强调密切部门协作,例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阻止社区服刑人员出境,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查找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追捕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在逃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将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羁押并投监执行。又如: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范围,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社区服刑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特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相应履行职责的细化方案和计划,确保衔接工作不留空档,各部门间有序衔接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综治部门要高位协调、监督成员单位的工作。对一些单凭司法行政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比如公检法司等部门在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过程中部门职责不清、配合不力,各成员单位落实工商、信贷、税收、低保、社保等各项安置帮扶政策等,同时综治部门要主动介入。综治部门要对责任书的内容,定期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责任,构成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3、为成员单位履行职能做好服务。社区矫正管理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能。健全联动协调机制,落实实施社区矫正的职责,主动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社区矫正决定、执行、解除等各环节的相关制度,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应当为成员单位知情和参与创造条件,积极提供成员单位需要了解的法律和个案,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向成员单位通报办理情况,让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所提意见和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为下一步提供决策参考。同时,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要做到争取多沟通、多联系,多汇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加强配合,协同支持,真正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由此可见,成员单位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主体,社区矫正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单位主体作用的发挥。这是因为社区矫正工作职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成员单位有组织地履行职能的活动来体现的。无论是履行职能,还是联系各界人士增强社区矫正工作活力,都离不开成员单位的参与和作用的发挥。成员单位没有积极性,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热情,那社区矫正就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充分认识到成员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承当的社会责任。有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就能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活动,尽力发挥成员单位作用,为我国社区矫正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2

“人户分离”,就是社区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在“人户分离”现象出现后,管理“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的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或属于同一行政区域而社区服刑人员已不在该区域居住,无法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影响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效果。

目前,我区人在户在的社区矫正人员有97名;人在户不在的社区矫正人员有6名;另外有4名户籍不在本辖区被判监外刑的矫正人员去向不明;户在人不在的社区矫正人员有2名。

一、“人户分离”成因分析

1、传统户籍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现实情况。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大,城乡间、城区间、跨省、跨区、以至跨国界的流动频繁,一些人甚至居无定所。就我们宁波来看,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居民因拆迁、购房而搬迁的数量、速度和频率增大。传统的户籍管理已经很难适应这种变化,而建立在传统户籍管理模式下的`社区矫正和帮教管理方式则显得力不从心。

2、各地审判机关或执行机关沟通渠道不畅通。本地居民流动在外,被判刑后,没能及时通知当地社区或街道,造成本地区对当地居民情况并不能全面掌握,造成脱管。

3、当事人主观上不愿接受社区矫正。一些矫正和帮教对象为了摆脱管理,或不愿让周围的人知道其犯罪的过去,采取各种方法逃避和隐瞒。迟迟不到户口迁出地或新居住地管理部门报到,也不主动与原管理单位联系,更不会与新管理单位沟通,能拖则拖,能躲则躲,这给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二、初步建议

1、建立立体的专业信息资源库。以公安机关的人口数据库为基础,做到资源共享。在犯罪人员被判刑的同时,由所判人民法院从网上调出该对象现有信息,录入被判刑详细情况。再根据监内执行、监外执行分类处理信息管理。监内执行的,发到指定服刑监狱。监狱再负责对服刑人员进行信息处理。直接服满刑的人员,在释放的同时,录入该对象服刑表现、相关特长和要求帮教安置的相关信息。对假释、保外就医和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员,与被判监外执行的人员一样录入要求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用户可根据自己的权限利用网络,通过身份证读取。

2、建立信息管理专线网络。专线网连通基层司法所、派出所等机关部门。公、检、法、司形成一体化管理模式,实现共享信息资源库的目的,通过网络化手段达到“多向”衔接、成就“双赢”效果;使矫正组织机构衔接管理工作高效运转,解决流动人口寻找难问题,有效防止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无论该类人员走到哪里,只要被掌握,当地司法所就义不容辞地接管起来。并在有关信息库中录入矫正信息,以便下一个司法所接管时,矫正工作能正常延续。直到对象刑满,转入帮教安置人员之中。

3、建立司法机关和各地区之间的衔接、委托机制。一方面,公检法司都是相对独立的系统部门,各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和沟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有多少本辖区人员被判刑或在其它地区被判刑,也无法准确掌握被判刑人员刑满回归时间。如果矫正人员不自觉报到,就无法了解情况。另一方面,矫正对象流动到其它地区,也没及时履行要求协助矫正教育的通知职责。所以建议健全衔接、转接或委托矫正工作的制度;如,法院对外来人员判处缓刑的,事先征求居住地、村、社区和司法所意见,判决后,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司法局。居住地司法所将外来矫正对象情况书面告知户籍地司法所,并定期通报情况;建立矫正对象转出转入的工作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不同居住地都能够被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视野,最大限度地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失控事件的发生。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3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刑法修正案》(八)从立法上全面肯定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根据发展形势,建立一整套完备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体系具有重要现实作用。

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一)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截至目前,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工作者80人,每所平均2.5人。截至xx年2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031人,累计解除矫正455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576人。目前,大部分乡镇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20人以上,(20xx最新招商引资情况调研报告)城关镇、坟台镇、洪山镇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30人以上。全县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是7.2:1。部分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超过15:1。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依法治理、参与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大部分司法所人员还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现状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求,工作难到位、容易出问题。

(二)社区参与度不高。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决定了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如果没有社区参与,单纯由刑罚执行机关执行,这样的非监禁刑就不属于社区矫正,或者说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广大农村,社区承载功能不强,志愿者资源和志愿服务意识缺乏。目前,全县社会志愿者621人,主要由社区(村、组)干部担任。社区(村、组)干部干部作为最基层干部,承担着多方面工作任务。由于未形成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育引导、奖励激励机制,缺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精神鼓励和物质待遇引导,实践中帮扶教育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三)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我县是人口大县,社区矫正人员越来越多,工作任务重、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社区矫正志愿者培训、定位社区矫正手机的使用、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审前调查评估、档案卷宗以及执法、办公设施等,都需要大量经费支出。按照市委市政府(阜办发【xx】1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应按每名社区矫正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但从现实来看,财政保障力度还远不能达到标准。

二、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一)缓解矫正力量不足。各社区矫正中队、司法所是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平台。但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力量薄弱,工作拓展难等问题。现有条件下,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为基层司法所配备专职社工,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可有效缓解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适合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遵循社会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重要区别。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结合,吸引专职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弥补专业人才和专门知识的不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上分散在各村(居、社区)和乡镇。本地专职社工熟悉社情民意、了解风俗习惯,开展矫正工作能得到社区矫正人员家庭、亲友支持帮助,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志愿者参与,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这些都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和要求。

(三)提升社区矫正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专职社工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的学习背景,法律意识高、规范意识强。他们作为社会工作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司法所更好地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的设想

(一)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编外聘用制人员,按照聘用制人员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

(二)专职社工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3)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责任心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优先录取;

(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

(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控制40岁以下。

另外,社区矫正是刑法执行活动,工作的对象是社区矫正对象,属于高危人群的范畴。特别是在基层农村一线工作的社工,常常要独挡一面,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女性社工的`比例不宜过多。

(三)专职社工的配备比例。目前,我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平均管理社区矫正人员18名。考虑到我县的经济条件以及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的现实,建议每20名社区矫正人员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可有效缓解司法行政干警不足与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

(四)提高专职社工福利待遇。社区矫正试点中,聘用的专职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导致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高素质的专职社工留不住。为保证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稳定健康发展,专职社工的工资不仅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还应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提高专职社工工资福利待遇,以吸引更多社会专业人才,充实壮大专职社工队伍。

(五)出台激励措施。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配套政策尚不完备,未建立完善的培养、激励和评价机制。现有专职社工大多数是年轻的大学毕业生,专业性强,思想活跃,要求进步强烈。实践中应建立社会人才与行政事业单位选拔使用人才相衔接的制度,如将专职社工中的大学毕业生,纳入“三支一扶”范围,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中给予加分优惠,可使专职社工干有前途,干有出路,干有奔头,干有目标。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4

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由于其独特的教育康复性,越来越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为更好地了解掌握黑龙江省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笔者到司法所进行调研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深入交流,收集整理了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发展现状和主要的经验做法,并对面临的困难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社区矫正 主要特色 完善措施

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半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很多学习会议,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

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一、 灵活运用专业技巧,注意工作中的方式方法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帮”“教”并重

在实践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者,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如果单纯“只教不帮”,许多

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

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将继续努力工作,通过学习、实践,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做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5

优秀作文www.yuananren.com推荐!建设一支业务过硬,结构合理,稳定性强的工作队伍,对于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提高罪犯的教育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是强化培训。为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加快知识更新步伐,确保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我们要分阶段、分层次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培训主要采取的方式:

1、举办培训班。要定期组织试点区司法所所长、抽调的监狱劳教干警、司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对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研究和学习,通过让工作人员解决真实性问题,来掌握隐含于其中的知识,形成解决当前矫正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的能力。

2、举办知识竞赛。要本着“以赛代训,以赛促学”的宗旨,通过举办知识竞赛这种特殊的教育方式,进一步激发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强化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3、组织学习考察。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好的省、市考察学习,以加深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借鉴兄弟省市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使试点工作的开展更充分、采取措施更有力。另外,还可以邀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好的省、市相关工作人员赴我市对我市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交流经验,相互取长补短,达到互相触动,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是分类管理。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不同职能作用,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效果。我们应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1、对抽调狱所干警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抽调干警日常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干警的奖惩、请销假、考核等进行管理,规范干警工作。

2、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市区司法所工作人员隶属于街道办事处内部编制,为便于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建议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实施双重管理。即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受市司法局业务指导,由市司法局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和年终考核。

3、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管理。要以试点区为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人才储备库,为社区矫正工作不断供应新鲜血液,对那些不适宜继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志愿者进行分类,按照参与矫正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矫正的空间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活动的程度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等不同类型。

三是改善结构。要结合社区矫正的开展,突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素质建设和要求,司法所所长、抽调干警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按照需要具备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的要求进行配备、为依法、严格、规范、准确地实施刑罚提供素质支撑。一方面,要从知识层面上进行优化。实施多元化人才选拔,要坚持“公开招考、定岗竞争、择优入围”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选拔热爱社区矫正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具备法律、心理、教育、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社工和志愿者,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另一方面,要从年龄上进行优化。采取阶梯式用人方式,在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上,既要选拔一批年富力强的干部,又要选择经验丰富的干部。要按照年龄的大小,科学配备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不同年龄段工作人员的自身优势,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是完善机制。要完善司法所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激励竞争机制,及时调整不称职工作人员,不断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进而优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结构;要成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考评检查小组,由职能部门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赴试点区20个司法所检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年终时要进行综合评比,同时评出工作先进和后进,用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五是加大宣传。社区矫正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仍是新事物,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宣传月”、“社区矫正大家谈”、“社区矫正研讨会”,开办社区矫正信息网、宣传专栏以及各种会议等形式,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载体,重点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向群众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使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可度明显提高,积极争取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使广大群众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6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避免了监禁改造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和服务,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内在要求。

一、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一)基本情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始试点,XX年在全国试行,湖北省作为全国的第二批试点省份,于XX年开始试点。孝感市作为全省第二批试点地区,于XX年在孝南区广场街进行试点,安陆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在全市全面推行。近年来,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使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各级社区矫正组织按照提认识,建机制,增投入,夯基础,重创新,强队伍,勤督办,求实效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学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帮扶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目前,安陆市在矫人员260人,累计接收469人,解矫209人,总体上管控得力,做到教育管理常规化,档案文书标准化,监管帮教人性化,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为维护安陆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工作现状。当前,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总体薄弱,社区矫正组织不很健全,各乡镇虽成立了领导小组,但相应的工作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司法所是基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从目前司法所的编制、人员配备现状看,工作力量与工作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司法所的设置上,按国家规定每个所应配3-5人,除社区矫正外还有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责。安陆市现有16个基层司法所,其中,一人所10个,2人所6个。在工作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基层司法所认真执行日常监管教育工作。一是严把接收环节。所有到市局报到的矫正对象,除携带相关法律文书外,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2张照片,由市局统一设计并印制了矫正通知书、送达回执,确保了服刑人员都能按时按要求到指定司法所报到。二是逐人建立档案。通过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各所把所有矫正人员的档案信息资料全部录入管理系统。各司法所根据矫正人员提供的基础资料,逐人建立纸质档案,确保电子与纸质档案同步相符。

在实践中,从大体情况看,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基层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整合社区力量帮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处于构思起步阶段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单位及近亲属作为矫正小组的成员,责任心不强,成立的矫正小组大部分均没有尽到小组的职责,矫正小组人员素质也有待提高。

(三)监管情况。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但是关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权问题却是一片空白。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只赋予了义务,并没有给予作好此项工作的权利,社区矫正属于一种行政执法,也代表法律的严肃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定位,无统一着装,无执法证件。现阶段司法行政各级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味的宽无边但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却严不足,造成这种被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直接导致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的部分内容形同虚设,对抗拒改造、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却很难收监执行;二是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属于刑罚执行性质,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社区矫正所面临的发展形势极不相称。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公安由管理主体成了辅助力量,而司法行政机关自己的执法队伍却没有及时建立填补公安退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后的权力真空,造成了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有力的权力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监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对服刑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现在稳定工作压倒一切,出于稳定的需要,在工作中基于管理工作考核的制约和人道主义精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困难不得不设法解决,虽然这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维稳目标,但是也助长了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以此为要挟。宽而不严的工作方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7

一、基本情况

xx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xx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xx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依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xx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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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安小编元安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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