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劳务合同1
一、问题的提出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xx〕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
(一)雇佣合同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
(五)总结
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
三、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辨析
(一)理论上的区别:
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合同纠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4、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二)实务中的操作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再按照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不尽相同。有些劳动仲裁部门依然采用审查主体资格的办法,遇到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案件直接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审理中却援引《劳动法》。当事人在起诉时也有意识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但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更愿意选择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三)总结
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
劳务(雇佣)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帮工形式。
①家庭帮工。如家务钟点工、保姆、家庭教师、家庭护士等。
②农村帮工。如雇请他人代为耕作等。
③工作事务帮工。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棒棒军”等。
(2)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城市中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就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3)合作型雇工形式。雇主一方面雇佣人提供劳务,一方面自己也从事该工作,比如个体出租车老板雇佣另外一名司机和自己一起合作分时间段开出租车等。
(4)返聘形式。离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受聘从事一些工作,比如为企业看门的老大爷,为单位扫地的老大妈等。
(5)劳务派遣形式。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该形式后面详细介绍。
2、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区分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本文认为在该情形下,辨析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键点在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具有从属性,此乃劳动合同的特色,也是与劳务(雇佣)合同的明显区别之处。
(1)人格上从属性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自行决定的自由权受到约束。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指挥、领导与安排,劳动者对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自行支配,劳动岗位和内容由用工单位决定,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劳务(雇佣)合同中,①受雇者的自由权相比受到的约束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在完成自己的工作的同时,可以从事其他的活动,比如不是公司职员的门卫在尽到保安职能的同时看书、保姆在照看小孩的时候可以看电视消遣等;②受雇者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比如用人单位不会要求临时雇佣的搬运工在搬运车上货物时遵守其复杂的内部规章制度;③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以上单位上班,比如一些学校的教授在外兼职上课,雇他们兼职上课的单位和教授之间就是雇佣关系。
(2)经济上从属性
劳动者完全被纳入单位的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劳动者并非为自己劳动,而系从属于单位,为单位而劳动,劳动者的创造性受到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
劳务(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一些自由职业者如画家、摄影爱好者、作家等,他们可同时为多家单位工作,但不享受该单位的福利待遇,他们所得的报酬只跟其提供的作品即劳务有关,在经济上没有从属和依赖关系,他们和用工单位之间就是劳务(雇佣)关系。
(3)组织上从属性
在现代企业组织型态之下,企业的经营、生产活动一般是靠将劳动者编入其生产组织内遵循一定生产秩序而完成,也就是说劳动者一般不能独自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企业要将劳动者依据企业组织编制,安排其职务让其成为企业从业人员之一,同时与其它从业人员,共同成为有机的组织,劳动者为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由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组织结合紧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的一部分,劳动者如果要离职,需要提前通知用工单位。
劳务(雇佣)合同中,受雇者不是企业组织中的一员,即受雇者非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受雇者和单位的组织结合不紧密,其工作性质一般不重要,从事辅助性的工作,受雇者可以随时离开用工单位。比如象单位雇的钟点工、清洁人员等,他们在组织上不从属于用工单位,不是该单位的职工,可以随时离开。
(4)其他参考因素
是否具备从属关系,还应从工作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是否有限制、支付报酬情况、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无一般管理指挥监督权、劳务的提供有无代替性等因素,作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具备工作时间短且为临时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数即提供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一般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强等因素可以用来支持没有从属性,但是,不能反过来推断,具备工作时间长期、工作场所固定、非按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具有从属性,因为衡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主要还是从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这三个因素考虑,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时间长短等只是参考因素。
比如一退休老人被一生产食品的单位雇为看门人,看门2年有余,报酬每月结清,虽然该看门工作时间长、工作场所固定、报酬支付不是按提供劳务次数结算,但是由于该退休老人在工作中受到的约束较少,不用遵守该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只需要看好门等,在人格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另外,该退休老人看门工作不构成该生产食品单位的生产业务组成部分,老人不享有福利待遇,在经济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最后,老人没有被纳入该单位为生产经营而建立的组织编制中,与该单位其他职工的工作没有结合在一起从而成为有机的组织整体,不是该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在组织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所以该退休老人与该用工单位只是劳务(雇佣)关系。
四、实务中的几种关系
(一)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
通常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订立派遣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派遣单位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权,以及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的义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具有人格、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则是劳务关系,虽然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劳动者需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是从属于派遣单位的,由派遣单位发工资、辞退或处分,而用工单位只是行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权。
(二)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
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既包括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上用工关系(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包括当事人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事实上用工关系。3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只是由于其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要求比如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到期后继续劳动、非法用工单位等情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别也就是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务(雇佣)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没有重叠的地方,不能把长期从事雇佣活动的人认定为劳动者。
(三)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关系
农民工的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20xx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指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该意见主要是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之间不全是劳动关系。依照该《意见》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依照什么法,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还是《劳动法》?由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不规范劳动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劳动法》规范,依法订立合同就是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即《劳动法》规定在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名义上签订的是劳务(雇佣)合同,在司法中也应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在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规范的情形,比如用工单位请农民工临时搬运车上的货物,就是劳务(雇佣)关系。
2022劳务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建筑市场劳务分包的相关法规及规定,通过友好协商,特制定以下协议:
1、甲方作为总承包公司承揽了,就本工程的等分部工程的劳务分包给等人,负责人作为乙方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2、本合同按照劳务分包的原则,乙方在施工期间,服从甲方及甲方派驻工地现场项目经理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乙方必须无条件遵守甲方项目经理部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施工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相关的规定。
3、乙方及进场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如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乙方承担所有的直接和间接的责任和产生的一切后果。本合同则自动失效,甲方有权把乙方清出施工现场,乙方不得干扰甲方正常的工作。
4、乙方劳务分包的分部工程具体内容为:
(1)强电系统—-含整个控制系统、空调供电系统、设备供电系统、施工用电安装调试和维护。
(2)弱电系统—-包含监控、应急、呼叫、显示器的’布管,布线,布盒,安装设备及系统调试维护。
(3)整个上下水系统。(除消防喷淋外所有上下水系统的安装,维护,调试,保温,试压,试漏,设备安装)(1)和(2)和(3)人工费单价:13元/平方米
(4)保护性拆除:拆除费用按点工计费,拆除的材料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私自拿出工地现场如有发现,以一罚十。注:以上结算面积按照施工平面面积为准以上价格含工地由水电工范畴做的杂事,即单价包干制
5、甲方按照实测面积和单价跟乙方结算,如有未列项目,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自行承担施工工具、损耗、拖线板、伙食等;住宿由乙方统一安排,住宿费、水电费由乙方按实结算;乙方分包工程的装饰材料送货到施工现场,由乙方负责卸货,搬运至工作面或料库;乙方负责清理自己工作面的卫生及施工垃圾袋装化到指定场所;甲方提供脚手架、安全防护及施工电源;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统一服装、佩带安全帽、上岗证,甲方按照实际成本收取押金,待工程结束后,乙方统一退还,拿回押金,如有丢失或损坏甲方扣除相应的费用;乙方在施工现场如有违反施工操作流程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可以按照规定处罚;具体标准:
A、不按规定着装,佩带安全帽,上岗证(或胸卡)每人每天每违反其中一项罚款50元;
B、不按规定作好安全防护,插座,拖线板不按规定安装,每违反一次罚50元,并在安全员监督下更换合格,因违反安全规程产生后果,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和责任;
C、产生生活垃圾每次罚款100元,随地小便一次罚款500元,随地大便一次罚款1000元;
D、吸烟或游烟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E、不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一次罚款50元;分包负责人违反一次罚款500元;如有请假,提前三天,待项目经理部批准方可。
(本工程作息时间:上午7:30—11:30,下午12:30—17:30,晚班18:30-22:00) F、闹事斗殴,醉酒上班一次罚款200元;(工地或宿舍严禁喝白酒)
G、不按规定清除分包所产生的建筑垃圾袋装化到指定场所,一次罚款50元;
H、甲方根据施工现场增加处罚条款,保留处罚的权利;
6、甲方先按照乙方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费标准支付乙方的工资,但支付总额不得超过乙方完成工作量的50%,待工程结束时;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到完成工作量的80%;待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到完成工作量的95%;余款5%待一年质保期到达时结清。
7、乙方承揽的分部工程的施工,甲方按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xx)《电气照明施工验收规范》《给排水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同时符合业主及监理的验收标准。甲方根据施工规范和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按下列条款处罚或奖励。
(1)进场特殊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有损坏、丢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和安装结束后造成的返工、整改,乙方除自己承担人工费外,同时赔偿甲方所损失的材料费用;
(3)乙方安装的材料损失,超出定额外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小于定额规定的甲方给予乙方补偿;
(4)乙方在未经项目部的许可,被发现偷拿材料,以一罚十;私自拿出施工现场的材料每次罚5000元;
(5)乙方必须按照施工进度调配人员,保证总体施工进度,乙方施工工期不按规定执行的每超出一天罚款一千元;
(6)公司共用工具不经项目部同意,私自拿用或损坏的,乙方照价赔偿。
(7)乙方的人身伤亡等发生的赔偿责任及费用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己承担。
(8)乙方完成自己承担的分部工程后,必须按照验收规范进行班组分专业自检,认为自检合格后,报甲方项目部验收,项目部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整改,项目部报业主监理验收,乙方能一性通过验收,甲方根据乙方所承揽分部工程的分额,酌情进行奖励。
8、乙方必须按照施工进度调配人员,保证总体施工进度,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资金上的处罚,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接受甲方的技术、安全生产交底后方能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及安全问题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9、由于装饰工程的特殊性,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整改,乙方除自己承担人工费外,同时赔偿甲方所损失的材料费用;由于业主及甲方小面积的修改,乙方本着长期合作的前提,乙方人工不计费,幅度控制在15个工内;如有超出,甲方按实结算。
10、乙方按照图纸及项目经理部的要求施工,分部工程如有疑问,乙方必须事先请示,待认可后方可施工;甲方在分部工程施工前,有权对图纸及施工节点提出修改,按实结算,乙方不得异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本着同舟共济的精神,围绕质量、进度、成本客户满意度四个原则,努力完成好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项目经理部各执一份。
甲方:江阴和风装饰装潢设计工作室乙方(代表):
项目经理(代表):
联系电话:
2022劳务合同3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
1.合同是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具体的法律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这种愿望和意图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合同没有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为目的。合同当事人的协商,总是为了建立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这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建立起来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必须互相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劳动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须是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行政,不能是企业的党团组织或工会组织。
3.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即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成为另一方当事人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一员,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任何任务。这种职业上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
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即双方当事人既是劳动权利主体,又是劳动义务主体,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本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享受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
5.劳动合同的订阅、变更、终止和解除,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就是员工与组织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组织和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址;(2)合同期限;(3)试用期限;(4)职务(工种、岗位);(5)工作时间;(6)劳动报酬;(7)生产福利待遇;(8)劳动保护;(9)劳动保险待遇;(10)政治待遇和劳动待遇;(11)教育与培训;(12)劳动合同的变更;(13)劳动合同的解除;(14)违约责任;(15)其他事项;(16)纠纷处理。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2022劳务合同4
工程名称:济南市天桥区洛口李庄1#高层住宅楼
工程总承包单位(甲方):济南市天桥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乙方):四川省星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xx年6月10日
工程总承包单位(甲方):济南市天桥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乙方):四川星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定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济南市天桥区洛口李庄1#高层住宅楼
1.2工程地点: 济南市天桥区洛口李庄__________
1.3工程内容:基础、主体清工大包,(塔吊、配电总箱除外
其于部分附材及工具。
1.4劳务作业范围:该工程基础、主体框架,既钢筋、模板、砼、二次砌体、后浇带、外脚手架搭设、安全防护含(拆除)等。直至质检站验收优良。
第二条、实行劳务承包。乙方按完成劳务作业的需要和甲方工程施工要求提供劳务,负责相应的劳务管理。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由下列各项组成,并依序解释
1、补充协议;
2、本合同;
3、协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工程劳务量清单或确定劳务报酬的工程预算书、图纸;
5、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第四条、合同文件适用标准和法律
4.1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4.2适用标准及规范:
4.2.1现行的国家及工程当地有关标准、规范;
4.2.2其他标准及规范:无
第五条、施工图纸
甲方正式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项目的施工蓝图2套。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代为复制,复制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第六条、施工前期工作
6.1办理施工手续的责任及费用、证件、批件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占道、排污、临建规划手续均执行大合同。
6.2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提供位置及交验要求执行大合同;在乙方施工区域内的由乙方在施工期间负责保护。
第七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7.1 甲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责任,但涉及经济责任和工期的事务须经现场代表确认方为有效。委派人员调整,需提前通知乙方;
7.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本人签字后交给乙方并办理签收。必要时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7.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和施工需要及时向乙方担供指令,批准施工措施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7.4甲方代表发现乙方有转包、再分包行为或无履约能力,有权终止或中止合同。乙方人员有违法、违纪或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时,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清退。
7.5甲方驻工地代表无订约权。没有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变更、增减合同内容性质文件的权利。
甲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8.1乙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责。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本人签字后送交甲方,办理签收。
8.2乙方代表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甲方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劳务作业。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且采取紧急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报告。由责任方承担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或费用以及工期延误责任。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九条、甲方责任
9.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班子,设立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材料、经管、动力、行政等职能部门,实施工程项目的全面组织与管理;
9.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项目管理目标、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参加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办理交工验收;
9.4随时检查乙方施工设备运行、材料保管使用情况,检查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乙方违犯规定或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标准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返修,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9.5负责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劳务预算、用料计划及各种报表;
9.6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现场有关单位的关系。
第十条、乙方责任
10.1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劳务向甲方负责,未经甲方授权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发生工作上的联系。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严禁转包或再分包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劳务;
10.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与业主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与监督。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
10.3负责完成施工劳务的有关技术措施的编制,报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10.4接到图纸 7 天内编制出施工劳务预算(附件设备总用量计划),提交甲方审核,审定后的预算价一律不再调整。根据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一个月的10日前提交下季度的劳务作业进度计划,每月20日前提交下一月的劳务作业进度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供阶段计划,必要时按项目部的要求提交旬、周、日计划(所有计划均应附材料、设备用量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实施。若乙方不按时或不按要求提交劳务预算书或材料计划或作业计划,甲方可以不供材料,不付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违约处理。每月20日提交完成劳务所反映的工程形象进度统计报表。
10.5认真做好承担的劳务涉及的施工日志和隐蔽工程的原始记录,完整、清楚、详细、准确地积累施工资料,及时将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完整地提供给甲方,并配合整理归档;
10.6做好放陈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各种罚款)。暂停施工期间对所涉施工部位 进行妥善保护;
10.7交工前保护好工程成品或半成品,把现场清理干净,做好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参加办理交工验收。积极配合保修,在保修期内对劳务所涉施工质量缺陷及时进行无偿修理。
第十一条、劳务费金额:
第十二条、财务付款
12.1双方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结成合作伙伴,一致同意各项劳务费用及款项均以业主已支付该款项为前提;
12.2阶段款项(进度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0.000后,发包人审核已完成量,按完成工作量的60%付款,以后每月按完成形象进度的60%付款,主体结构封顶过春节工人返家付款85%,如不过年,主体经质量监督站验收后付至85%,下余的15%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付清。
12.3劳务报酬支付方式:转账支票或短期银行承兑汇票。
12.4所有资金必须由劳务分包人(公司)专人办理并盖有(
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据有效,否则总承包方不予认可,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第十三条、完工结算
13.1乙方在所承担劳务项目全部完工之日起30天内,提交劳务费结算书,一式八份,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定案后返回给乙方三份;
13.2甲方接到乙方结算书后进行审查,在业主对甲方结算审查、一次审计定案后30天内办理定案手续;
13.3结算审查程序及定案:先由甲方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核实乙方的劳务内容和工作量。再由甲方预算人员审核后按当地规定计算出工作量并按合同的约定计算出价款,交项目技术、质量、安全、材料、动力、财务等部门和项目经理会签,经公司分管部门和领导初审后,上报公司主管部门终审。劳务结算书必须加盖 “
”方为有效。
13.4结算方式:本项目采用 B 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A、固定劳务总价;
B、固定劳务单价,按实确认实物量或定额工日或建筑面积;
C、审定的劳务预算加(减)现场有签证、变更等;
D、劳务预算加包干系数。
13.5计算规则: 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13.6劳务费标准: 基础、主体按148元/m,零工按50/工日包括土方清理、垫层、筏板基础等零星用工,多项一次性补款肆万三仟捌佰元整 。
13.7劳务费内容: 乙方施工全部内容所需的劳务;定额综合工日包干但不限于现场保卫;乙方自带机械的维修;材料的装卸、材料的场内转运及堆码;周转材料的清理、维修、堆码、场内转运;安全防护用工;生活区卫生用工;文明施工;
13.8劳务费调整的范围、条件及方法: 确认的劳务签证,按合同约定调整。
13.9当地政府按规定收取乙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为甲方代交时,在支付劳务费时扣除;
13.10甲方和乙方结算付款,只能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甲方每次付给乙方款项后乙方必须优先支付工人工资。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不能到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任何办公室及生活区吵闹,不得发生工人聚众闹事、上访等事件;也不提出合同外的任何要求。否则,每次罚乙方10万元人民币。若发生乙方施工工人因工资等原因聚众闹事、上访等事件时,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代付工人工资,同时对于期间甲方为此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从乙方结算值中直接扣除;
13.11乙方必须每月给工人结算工资,每年年底给职工结清工资,列已付未付工资,并向甲方报月表和年度表。如果乙方不能及时给职工支付工资,甲方有权按报表支付给工人,同时扣罚乙方结算款项。
第十四条、劳务作业期限
开工日期:计划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计划 年 月 日
乙方根据工期要求,周密地安排进度计划,报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施工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按时完工。如补救无效,在甲方限定时间内达不到要求,视为乙方无按期完工能力,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撤离现场,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工期延误
不可抗力和规模扩大、标准提高、结构更改重大设计变更或业主原因、连续停电24小时以上,发生上述情况对工期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延期理由和要求,经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窝工损失。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完工,乙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每拖延一天承担其造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非乙方原因,乙方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劳务工作质量
16.1质量等级:依据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等级,同时负责工程过程中的无偿维修,若乙方在接到维修通知后3日内没有进行积极维修,甲方将组织维修,并按实际发生额从乙方结算或保修金中扣除。工程质量等级以山东省济南市质量监督站签发的工程质量监定书为依据。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要求精心组织劳务作业,确保实现质量目标。达不到质量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可以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返修,直到满足质量要求。因甲方原因不到质理标准,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视为乙方不具备满足质量要求的技术及管理实力,甲方有权力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撤离现场,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6.2因乙方原因达不到优良等级的违约责任: 乙方承担其工程造价的10%的违约金,并无条件自费返工该工程质量标准,若因返工延误工期由则仍执行第十五条。
16.3达到优良等级的奖励: 不奖励
第十七条、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质量检查:乙方完成约定之劳务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进行劳务作业,加强内部检查工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随时接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掩蔽,乙方必须照甲方和有关单位的验收要受甲方代表和委派人员以及各级质检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17.2隐蔽部位验收: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验收12小时前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如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按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返修,合格后重新通知验收,返修费用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未经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和有关单位的验收要求进行剥落和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
17.3中间验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如验收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按验收提出的要求返修后,通知重新验收。
17.4交工验收:乙方承担任务全部完成,经初验达约定的质量标准后,由甲方约请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其他单位)验收,经验收优良,评定的质量等级。交工验收书签字后,办理工程移交。如质量达不到要求,乙方应对所施工部分存在的问题按验收提出的意见返修,并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再通知验收,直到符合质量要求为止。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和工期延误责任。
第十八条、安全施工
18.1安全目标: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的发生,轻伤频率不大于0.2‰;杜绝重大机械和火灾事故;
18.2乙方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配合甲方建立安全保证体系,乙方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安全施工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岗位职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乙方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守安全规则,落实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规定达到优良,承担相应费用;
18.3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严格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本工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甲方报告,重大伤亡事故要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双方约定:由于本合同劳务提供方的管理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各项罚款)由于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紧急补救
无伦工程施工期间或保修期内,在乙方劳务作业范围的任何部分如发生事故或故障及其他事件,甲方代表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修理理是保证正常施工或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乙方无力或不及时进行补救工作或修理时,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若为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属乙方责任的,则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现场管理
乙方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及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按甲方统一规划搭设临时设施,分类整齐堆放材料、机具,挂牌标识。按标准化工地的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现场美化,做到工完场清,保护现场整洁。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如因乙方原因达不到文明施工要求,应根据甲方或有关部门的要求整改,接受相应处罚,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材料、设备供应与保管
21.1工程需要的主要材料、设备、仪器及构配件由甲方负责供应。甲方供应的物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如有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在领用接货时提出,甲方负责调换。
21.2甲方供应的材料为了方便使用,货到后乙方即办理领用手续,工地出库后由乙方自行保管使用。乙方要严格计划管理,准确地提供计划用量和使用时间,避免不合理存量占用资金、影响工程用款,避免计划不合理而影响材料设备供应和施工的现象发生。
21.3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领取后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采取有效的节约措施和限额用料控制手段,努力节约原材料。乙方保证全部材料耗用量不超过预算额定材料量,并力争节余;甲供材料节余部分,甲乙双方按照甲7乙3分成;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或使用浪费,超过定额消耗部分(钢筋按图纸用量),乙方按超耗部分材料费的承担;
21.4甲方供应的物资属甲方所有,只供本合同劳务作业范围以内的工程专用乙方不得挪作它用或擅自处理(包括边角余料)。一经发现乙方挪用或擅自处理,对乙方处以挪用和擅自处理部分价款的两倍罚款。施工剩余材料(不含地材)全部交还甲方办理退库手续,有用或可变卖的边角余料交还甲方后,按市场价的30%奖励乙方;
21.5小零星材料必要时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采购,乙方自行保管使用。代购部分材料费用按定额消耗量和甲方与业主结算的同一价格并入劳务费结算。
乙方对代购材料的质量负责,根据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需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准用证等证件的,证件必须随货同行,货到后将有关证件提交给甲方,据以进行质量验收,证件齐全、质量合格的材料方能用于工程。如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乙方负责运出现场调换合格品。
第二十二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供应
22.1本工程需用的主要机械设备塔吊、龙门架、脚手架杆、扣件、脚手板、钢模板、竹胶板、木方、总配电箱及其他成品模板与支撑全部由甲方提供;
22.2甲方人员操作的机械由甲方负责管理、保养。交由乙方人员操作的机械,乙方办理接管手续,负责日常保养、保管。乙方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管理,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充分发挥作用。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利用率不低于60%。劳务作业任务完成后要完好幸免还给甲方。如有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坏,乙方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22.3甲方提供的脚手架料和成品模板乙方要妥善保管,有计划地合理使用,加快周转,尽量减少投入量和缩短占用时间。如乙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坏,超过允许损耗部分要照价赔偿。乙方不得改变用途或用于其他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截割、改制,如发生上述情况,每次给以乙方1000元的罚款,乙方并按已截割、改制部分原价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铁丝、钉子、螺栓穿孔埋管、二级配电箱、小电缆、电锯钢筋调直机、切断机、双面胶、隔离剂、振动棒电机、手推车、灰斗、水桶、刮杠、靠尺、灰板条、镐、锹、安全帽、安全带等工具用及工人手头工具等由乙主自带,费用包括在劳务费中。
第二十四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业主与甲方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如需继续施工到安全部位的,乙方应按甲方指令将工程施工到安全部位;按甲方要求将自带机械、工具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按业主支付情况,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劳务费和视业主赔偿情况适当考虑乙方的损失。
乙方代购的材料已经订货的,自行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按业主确定情况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劳务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日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并负责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负责转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自带机械、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的劳务费用业主不承担部分乙方承担;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确认。
第二十六条、争议
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工程地主管部门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B
A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款以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后,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等级,安全及现场管理达不到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要求除按此前的约定承担责任罚款外仍要承担下列违约责任,其他使用权合同无行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另有合同解除的约定,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换数额: 该违约项造价的5%
损失的计算方法: 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
第二十八条、其它
28.1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发生任何经济及业务关系。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8.2乙方需要甲方签证时,必须在每一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妥手续,必须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材料员或(设置管理员)、质安员等五人以上签字认可,签证只签实物量,进时、手续不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签证一律无效,乙方弄虚作假办理的签证不仅无效,还要按签证额加倍处罚;
28.3乙方服从甲方管理,执行甲方的管理办法,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8.4乙方必须给其管理人员和工人在进场之日办理出入证,并将每个人的身份证和职务、工种、年龄、性别、籍贯等造册报甲方备案。无出入证或身份证和名册不符的工人,乙方必须清退出场,乙方人员进退必须在当天办理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29.1合同生效日期: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29.2合同终止日期: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业主,工程支付完毕,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
第三十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甲方收执一份,乙方收执一份;
第三十一条、附加条款:
1、若因乙方的人员、机具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采取罚款、另行组织人员等措施,直至更换劳务队伍,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无条件退场;现场文明施工必须确保达到山东省或济南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2、在合同履行及施工管理过程中,对于分包人违反相关规范、规章、规定的行为,在承包人提出书面后限期整改通知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实行经济处罚,并减少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3、乙方在本工程中必须配备完整的项目管理班了,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工人必须持证上岗;参加该工程施工的劳务人员确保为乙方合同制工人,并满足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站要求及工程要求,并承担该项费用,施工期间向甲主提交现场施工工作的劳务用工及劳动用工保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转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为了共同做好联防治安工作,给现场创造一个良好安定的施工环境,乙方凡是参加该工程的施工人员必须登记花名册一式二份报甲方审批,经甲方现场代表负责人批准确的人员方可参加施工。
6、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将本工程施工工人月工资表或季度工资表报甲方备案,乙方进场后半月内与项目管理中签订社会治安保证书,并自行负责办理暂住证。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工人的一切经济(含工资)安全事故等跟乙方有直接关系与甲方毫无关系。
7、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生活区电费2500元,如超出电,乙方自行承担。
以下无正文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甲 方: 乙 方:
电 话: 电 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2022劳务合同5
优秀作文www.yuananren.com推荐!一、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案例:
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几万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点评: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是相差很大的。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的。
二、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案例:刘小姐是新加坡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当时刘小姐进公司时,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公布的招聘广告才去的。工作四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工,这些员工的月薪只有两千多元。为了减少开支,公司解聘了刘小姐。刘小姐不服,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
点评:
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办事处想招聘职工,必须通过外服公司才行。所以,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须先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服公司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如果职工没有通过外服公司而是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三、退休后只能成立劳务关系
案例:
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现这一次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对此他十分不理解,于是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认为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请求;他不服,开始起诉,一审二审都被驳回。此案被中央电视台报道。
同时,也发生相似的一个案例:王师傅退休后被某公司聘用,当时约定的是月薪8000元,20xx年4月至8月这五个月的工资报酬公司一直拖欠不给。于是王师傅就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与王师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应该先经仲裁才能诉讼,所以请求法院驳回王师傅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师傅已经退休,退休后与单位就不能再形成劳动关系,而应是一种劳务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单位的管辖权异议,依法进行了案件的审理。
点评:
在我国现行实践中,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律以劳务关系对待。虽然这一点在理论上还有争议,但是目前仍然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四、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转化为劳务关系
案例:
李先生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维持了三年的劳动关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月,但是每月都扣发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抵押金。20xx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劳动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转由劳动部门仲裁解决。海淀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据此,以(20xx)海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点评: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对此种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同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单位同时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的具体的关系性质。如果劳动者要求以劳务关系的性质来对待的话,用人单位将会很被动的。
以上四点,仅仅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实践中的一点点比较典型突出的区别。其实两者之间还存在有很多相互包容相互转化的关系。这些以后有机会再来谈。
2022劳务合同6
甲方:
乙方:
为了安全、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帝都国际建材博览城15#、16#、17#楼工程项目,甲方将该项目水电安装分项工程劳务施工委托乙方负责完成。为了双方的协作、保证工程顺利施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专项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帝都国际建材博览城15#、16#、17#楼工程项目,为框架结构,地上三层(17#楼四层),地面以上高度米。设计建筑面积约15000m2,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工程。
二、工作内容及范围:该项目设计图纸水电暖分项工程的劳务施工。乙方组织施工人员及技术人员,按该项目设计图纸及相关要求进行施工,严格落实三检制度,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所用材料按要求整齐堆放。
三、工程价款
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该项目水电暖分项劳务施工单价为:元/m2。
2、工程量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计算
3、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本项目水电分部工程完工后,甲方应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95%(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剩余的5%,甲方在一年后付
清(但不超过一年半)。施工期间,甲方按乙方施工人数按照每人每天付给乙方工人生活费50元(工人领取的生活费在结算款中扣除)。
在施工期间乙方任何工人不得向甲方讨要工资,否则甲方可单方终止劳务合同。
四、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壹万圆履约保证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后,甲方一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五、工期
甲方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进入现场施工。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工程所须材料,避免延误工期。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总体施工进度组织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安排施工进度。
六、双方责任
1、乙方自带工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相关人员要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各项条款。乙方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施工,在施工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作业人员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由乙方自行负责,与四方无关。乙方负责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施工。
2、甲方负责对乙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施工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协调乙方与其它相关作业队伍关系。
七、质量安全要求
双方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乙方自行组织技术人员按照规范施工。
八、违约与争议
乙方无故终止施工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甲方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办法。
九、合同一执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支付完工程款后合同失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2022劳务合同7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员工)_____________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双方同意签定如下劳动合同,并共同信守。
2、劳动合同期:合同期为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合同期内,乙方的岗位职务为___,试用期工资为___;试用期满,经考试合格后,其基本工资为___元,级别工资为___元,职别工资为___,工龄工资为___元,奖金视出勤情况、工作业绩而定。
4、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岗位职务发生变化的,根据公司的工资管理方案,工资也随之进行调整。
5、乙方在合同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维护甲方利益和声誉,积极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和销售任务。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乙方:
1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再从事公司的’相关工作的;
3乙方因严重违反本公司管理条例,达到辞退条件的;
4乙方如连续旷工两天或在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包括三天),甲方即予解聘。
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因病或负伤在医生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9、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
2022劳务合同8
一、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劳务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任何一方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和提起诉讼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
(4)对劳务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亦有拘束力,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已经存在的劳务合同,不得引诱或强制劳务合同的当事人违约,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劳务合同,那么在签字生效后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的约束力,此时需要按照劳务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合同。如果发生了违约行为的话,则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2022劳务合同9
法律保护不同:
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规保护,劳务合同只受合同法保护。
首先,劳动合同涉及法律强制的社会保险工伤加班经济补偿金等.而劳务合同只受民事法律规范如合同法保护。
其次,法律后果不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服务,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法律关系、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而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签订的客观要求不同:
凡档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单位都应该与之签劳动合同;反之,由双方协商选择签订。
职工有单位,属于借调或派遣至某单位工作的,应该签一次性劳务(派遣)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现危险,属于劳动关系的(与原借调或派遣单位),由原借调或派遣用人单位承担。
单纯签订劳务关系的,则由个人承担。
劳务输出、停薪留职要签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签订不在于时间的长短而定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2022劳务合同10
通过半个学期学习《劳动合同法》,在老师的精彩授课中让我对劳动合同法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我觉得我选修《劳动合同法》来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学习劳动合同法对我以后出去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帮助的。以下我说说我自己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务合同法的了解。
一.劳动合同法特征: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使其进行有尊严的劳动,通过法律的强制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强制标准,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3、在政府内部设置专门的部门执行劳动法,贯彻劳动法的实施,并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对于违反劳动法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的行为,负有监管之责,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义不容辞地要去查处。政府劳动部门的工作方式是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4、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前面已经分析过,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
5、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从这一特征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6、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劳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二. 劳务合同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三.劳动合同法和劳务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
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2022劳务合同11
1、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人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2、什么是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
3、二者有什么区别?
其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用工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则在于: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提供的是派遣工,即“人”,而劳务外包提供的则是针对某个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即“事”,劳务派遣的结算标准是“劳动力”即“人工数”,劳务外包的’结算标准则是“工作量”即“项目数”。
4、哪个对员工有利?
对于员工而言,不存谁更有利,而是要看员工的自身需求。如果是劳务派遣,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需求进行劳动,约束性更高,但福利相对更好;如果是劳务外包,企业不进行直接管理,接包方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形式,灵活度更高,但相对的没有保险等常福利待遇。
2022劳务合同12
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为:
1、劳动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劳动,并按劳动的质量和时间给付报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完成一项工作,最后要提交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
2、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般在对方组织管理下工作,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一般独立自主的进行工作;
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对于非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在交付劳动成果以前,自己承担风险。
4、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5、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6、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7、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8、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9、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10、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11、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2022劳务合同13
劳务合同与三方协议的区别:
1、签订时间不同。三方协议是学生在校期间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在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到单位正式报到后签订的。
2、主体不同。三方协议的主体是三方,即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两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3、内容不同。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劳动合同是记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凭证。
4、目的不同。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而劳动合同主要是劳动关系确立后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5、适用的法律不同。三方协议的制定、发生争议后的解决主要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民法》、《合同法》等,而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发生争议后主要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解决。
2022劳务合同14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两者之间的区别如下:
从内容来看
1.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2.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从适用的法律规范来看
1.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
2.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法律责任后果不同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服务,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2022劳务合同15
招聘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受聘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无一定期限”
第二条职务(或工种)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技工___职务(或从事某工种的工作).
第三条工作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清明、五一、国庆),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每月最多请假两天,若超过一天则按一天工资扣)(8:30~12:00___ 13:30~18:00)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工作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四条___劳动报酬及要求
㈠乙方月薪为¥1800元。(第一个月押半个月的`工资,至年底发)若需增加,则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根据所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㈡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坚持按时出勤,积极劳动,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㈢甲方为乙方提供午餐。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年底前擅自解除合同则抵消半个月的押金.
〈二〉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对其实施管理及分配等
本合同于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单位主管机关或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请求处理,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签字)(指纹)
乙方:______________(签字)(指纹)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