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各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2
1、煤矿年度内组织本单位人员深入、系统地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管理范围内的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力度。
2、积极参加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年度内举办全矿人员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学习讲座3次,举办矿级领导班子专题研讨会4次,就深入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流程,掌握职业危害预防知识。
5、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6、对职工职业危害知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岗。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3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本车间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工作环境及危害因素,从事工种可能受到的职业危害。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职业卫生事故。
二、培训对象与内容
(一)上岗前教育
1、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必须人人接受就业前的职业卫生教育。
2、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卫生一般知识、职业卫生法规常识、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3、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不合格,不能上岗作业.
(二)在岗期间教育
1、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在就业过程中,必须人人定期接受本岗位职业卫生教育。
2、就业中职业卫生教育内容包括:本岗位主要有害因素种类、浓(强)度、本岗位的主要职业危害及其防护技术、本岗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原理及其防护技术。
三、教育周期
1、重点有害作业每月不少于4小时。
2、一般有害作业岗位每季不少于8小时。
3、从事有害作业职工就业中教育考试不合格,限期一次补考,再次不合格者勒令停职学习直至补考合格。
四、提高教育
1、从事有害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及至厂(矿)长,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提高教育。
2、提高教育内容包括:特种岗位职业卫生教育、职业卫生预防技术教育、职业卫生法规教育。
3、教育周期:每年40小时。
五、组织实施部门
职业卫生教育由车间安全科负责教育材料、教案及教育工作实施的监督与检查。
六、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4
1.各部门在新员工招入后,需要到安全部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劳动保护、公司安全生产守则;消防知识,常见职业安全卫生、工伤事故处理等。
2.在安全部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结束后,新录入员工需要到其所在车间由车间经理或指定负责人员进一步对其进行细致的作业过程中安全卫生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车间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和消防设施;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环保岗位责任;危险废物的’处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文明生产的要求;实际安全操作示范等项内容。
3.全部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结束,并且该新录入员工被确认合格后,由安全部负责填写《安全教育表》,并由员工本人签字,之后员工方可安排上岗工作,《安全教育表》有安全部统一归档保管。
4.对电气、厂内叉车、锅炉、电气焊等特殊工种的操作者,除进行一般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外,由安全部负责组织办理技术培训。经市经委、市技术监督局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证,凭证作业。
5.安全部负责组织各部门员工进行消防、医疗救护(人工呼吸、简易包扎处理)知识的培训和相应的实战演练。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5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需认识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把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状况、治理状况和预防措施。
2、单位要催促和支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职业卫生专业学问与法律规矩的教导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与学习讲座,以提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单位要对全体职工举行职业病防治的`规矩教导和基础学问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仔细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矩、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并做好培训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需把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把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学问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需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规矩教导、岗位劳动庇护学问教导及防护用具使用办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
6、单位要做好生产检修理前的职业卫生教导与培训,结合检修理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把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状况下的紧张处理措施。
7、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导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举行职业卫生规矩、职业卫生学问、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导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学问教导培训。
二、教导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规矩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学问;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质基本学问与技能。
三、教导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举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离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平安科组织举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举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举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举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暂时工人,应举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举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导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举行一次职业卫生学问教导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举行一次职业卫生学问教导学习,并有教导学习记录。
5、全部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光、日期、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举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升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全部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状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8、未举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各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方案,落实培训经费。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方案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平安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举行评估修订。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导培训的其他规定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规矩、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7
为提升职工的自我庇护意识和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本车间实际,组织对职工举行职业卫生规矩、职业卫生学问、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规矩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学问,工作环境及危害因素,从事工种可能受到的职业危害。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职业卫生事故。
二、培训对象与内容
(一)上岗前教导
1、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必需人人接受就业前的职业卫生教导。
2、就业前职业卫生教导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普通学问、职业卫生规矩常识、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学问。
3、就业前职业卫生教导不合格,不能上岗作业。
(二)在岗期间教导
1、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在就业过程中,必需人人定期接受本岗位职业卫生教导。
2、就业中职业卫生教导内容包括:本岗位主要有害因素种类、浓(强)度、本岗位的’主要职业危害及其防护技术、本岗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原理及其防护技术。
三、教导周期
1、重点有害作业每月不少于4小时。
2、普通有害作业岗位每季不少于8小时。
3、从事有害作业职工就业中教导考试不合格,限期一次补考,再次不合格者勒令停职学习直至补考合格。
四、提升教导
1、从事有害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及至厂(矿)长,必需接受职业卫生提升教导。
2、提升教导内容包括:特种岗位职业卫生教导、职业卫生预防技术教导、职业卫生规矩教导。
3、教导周期:每年40小时。
五、组织实施部门
职业卫生教导由车间平安科负责教导材料、教案及教导工作实施的监督与检查。
六、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头实施。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8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认识与预防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职责
1.本厂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资金。
2.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
3.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培训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
四、控制程序
1.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编制和审批
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在每年年底编制年度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具体培训项目。
2.人员培训
(1)本厂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其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卫生管理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2)新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
新进人员入厂时,由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厂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3)”四新”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如果有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投产,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应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操作规程等适应性培训。相关人员未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的,不能上岗操作。
3.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档案
(1)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卡(毒物信息卡msds);
(2)本厂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3)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
(4)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9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制定以下制度。
1、卫生科会同技安科、人教科一起对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2、定期对职工进行触电急救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的’医疗卫生常识,增加自我保护意识。
3、对接触化学物品的人员进行化救知识的培训,包括化救物品的放置及使用。
4、结合本企业特点,开展健康促进教育活动,请有关专家上门授课及开展咨询活动,使职工人人知晓预防,控制疾病的重要性,从而提高生活的质量。
5、对参加培训职工,在培训结束时,对所学培训内容应进行考核,其成绩归档备案。
6、本制度由卫生科负责解释。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0
1、煤矿年度内组织本单位人员深入、系统地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管理范围内的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力度。
2、积极参加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年度内举办全矿人员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学习讲座3次,举办矿级领导班子专题研讨会4次,就深入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流程,掌握职业危害预防知识。
5、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6、对职工职业危害知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岗。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1
一、应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
三、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
四、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
五、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要从严考核直至辞退。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2
一、为了规范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是执法人员在执法严肃、认真、准确的实施依法管理,提高办案水平,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与区卫生局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的.全体执法人员,区市县局执法人员的培训参照执行。
三、执法人员的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四、区卫生局法制机构是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的管理机构,制定总体培训规划,负责对局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卫生局各执法处室负责全市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工作。委托执法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五、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法。特别要注重对法制原则、执法程序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六、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适时进行举办骨干培训班、法制讲座和执法人员集中培训。
七、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不少于20天,上岗执法人员年内培训学时不少于6天。
八、每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公布成绩,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调离执法岗位。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3
(1)从事应急医疗救援管理和急诊、传染、感染、呼吸、创伤、麻醉、院内感染、检验、药剂科等相关专业的临床、医技人员以及后勤保障人员必须参加应急救治培训与演练。
(2)医师主要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应急预案;各项急救技术、各种急救设备及器材的使用、院前急救、CPR、常见急症抢救、外科急症抢救、急性中毒抢救、传染病防治、院内感染等。
(3)医疗护理人员除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应急预案外主要培训常用急救技术、常规护理技术、常用急救设备的使用、护现新技术及新项目等。
(4)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卫生应急管理人员,通过培训应熟练掌握与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预案,同时要学习掌握:办公自动化、指挥系统应用、.通讯知识、各种急救知识及其自救、急救要点。
(5)全院工作人员要学习掌握急救和重点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
(6)培训应按每年的培训计划进行安排,做到时间、内容、授课人、培训对象四落实。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并与有关奖惩和晋级挂钩。
(7)定期组织相关应急医疗救援的演练或演练评价,以提高战时的反应能力。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4
1、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期间要穿戴好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两不”(不戴首饰、不抽烟喝酒)。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5
1、每周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及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2、新员工必须学习《食品卫生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及相关卫生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每周五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上级来文或相关卫生知识材料;食品卫生报刊、杂志等。
4、每月组织从业人员谈心得,在操作过程中如何把好卫生关,怎样才能保证学生安全、健康。
5、定期对从业人员检测食品卫生知识,分别进行口答或书面问卷题,并把成绩公布登记。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16
1、为规范本单位餐饮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互派南和服各水平,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凡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人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认真参加卫生知识培训。
3、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由人事(餐饮)部进行基本的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4、餐饮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分批时行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并进行考核。
5、卫生知识培训对象包括本单位和餐饮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以后每年复训一次。
6、卫生知识培内容包括与从事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卫生知识。
7、餐饮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做好参加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考勤和课时登记,并对人员卫生知识掌握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8、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由卫生督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对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的人员应进行补训和补考,否则不得上岗工作。
9、凡在本单位检查和卫生监督部门检查(或抽查)中发现卫生知识培训不合格者或无故不参加培训者,将依据本单位奖惩办法对法事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