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煤炭买卖合同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发站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吨)全年合计

二、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买受人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处,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出卖人名称(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号:

买受人名称(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监制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煤炭买卖合同2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2016年煤炭买卖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交货点:指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即买方指定的港口场地。(秦东)

1.2检验机构:指第6.1条指明的或买卖双方另行确认的对煤炭品质进行检验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煤炭品质

2.1煤炭产地:

2.2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

2.3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三条数量及交货期限

3.1数量:合同生效卖方供货量为20-30万吨/月,240-360万吨/年。

3.2合作期限:合同签订起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

第四条交货方式和运输

4.1交货方式:卖方负责铁路运输,交货点为买方指定的港口交货地点。(港口菜单由买方负责)

4.1.1首批交货时间:买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数量、时间、地点以买方书面收货确认通知为准。

4.1.2卖方负责及时办妥煤炭到港手续。

4.2卖方负担煤炭在到达、卸入买方指定场地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4.3煤炭到达双方确认场地后,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已到场地的煤炭溢损及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

4.4当卖方煤炭中金属及非金属杂物造成港口装卸作业困难或导致最终用户价格调整或索赔时,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价格

5.1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

5.2合同价格:质量项目符合表1中所述“煤炭规格”的煤炭到达买方规定场地全额一票含税价格,按照列车到达当日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同期煤炭低位挂牌价平仓扣减港杂费下浮10元/吨,作为供方合同价格。

5.3质量调整价:

5.3.1发热量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公式说明:Q1=实际发热量(收到基低位),Q2=合同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当Q1>(Q2-120)时,按公式(1)计算,当Q1≤(Q2-120),按公式(2)计算;当Q1≤(Q2-200)时,买方有权拒收或双方协商解决。

Q1

公式(1)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x——1

Q2

1.5×(Q1-Q2)

公式(2)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x——————–

Q2

5.3.2硫分调价:

当含硫量St,ad≤0.5%为合格,当含硫量St,ad>0.5%时,超0.1扣2元,当含硫量St,ad》0.8时,买方有权拒收。

5.3.3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与硫分调价之和。质量调价方式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质量检验和数量检测

6.1质量检验:

6.1.1由买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港煤炭逐列进行采、制、化检验(列检),并以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6.1.2质量检验均须依据现行有效国家标准(GB),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独立检测。

6.1.3买方应要求第三方检验机构留取存查煤样,存期为自卸车之日起至少30日。

6.1.4买方应在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列检质量检验结果传真至卖方。

6.2数量检测:

6.2.1交货数量: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

6.2.2预结算数量:以铁路大票标重为准。

6.2.3结算数量:以列车到达港煤炭进港过衡单数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数量。对由于港口计量设备原因等导致的结算数量偏差或争议,双方可按季度对存疑数量进行溢损核对并协商调整处理。

6.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非买卖双方原因发生的质量、数量漏检情况,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6.3.1漏检列质量按漏检品种进港旬度卖方交付买方煤炭的加权平均质量进行结算。

6.3.2漏检列数量按当旬其余已过衡列的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如当旬已过衡列不足3个列,则按进场时间向前就近取车补足三列(同一交货品种),并按此三列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

6.4买卖双方有权对交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出异议,异议最迟应在检验证书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6.5买方或卖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立即申请原检验机构对煤炭的样品进行复验,并将复验结果通知另一方。如复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原检验结果仍为结算依据,除非一方在复检结果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仲裁检验要求。

6.6如一方提出仲裁检验要求,买卖双方应共同委托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对仲裁样品进行检验。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则仍以原检验机构的原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承担;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同且误差超出合理范围,则以仲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委托煤炭质量检验机构的一方承担。

第七条结算与货款支付:

7.1结算及付款方式:凭火车大票和轨道衡付60%的煤款,余款在曹妃甸港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及增值税票付清余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8.2如卖方收到买方的信用证后15日内卖方仍然不能为买方发出一列煤炭,卖方支付买方的3%保证金视为违约金,买方不予返还,并追究相关损失,并有权撤销信用证。

8.3卖方向买方煤炭供应量不低于10万吨/月,如果卖方供应量低于10万吨/月,数量差额部分卖方按5元/吨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

9.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9.2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9.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8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2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它

11.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叁份。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供方)司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或委托人签字:法定或委托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发挥双方优势,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签订(购买方)的煤炭销售合同,由于乙方与购买方已有煤炭销售合同且购买方不愿更换合作公司,为了甲方顺利销售煤炭,所以仍然以乙方的公司作为出售方与购买方签订煤炭销售合同,注:煤炭实际的货权是甲方。

二、销售煤炭的质量、价格、结算方式:

1、乙方与购买方签订的煤炭销售合同作为本居间合同附件。甲方出售的煤炭质量、价格、结算方式均以附件为准。

三、居间费用及支付方式:

1、居间费用:乙方实际销售每吨煤提取差),即购买方结算单价扣除 元/吨,其余全部为甲方煤炭款。注:甲方开具低于购买方 元/吨的增值税发票,乙方负责 元/吨的`税差以全票增值开给购买方。

2、支付方式:乙方收到购买方的煤款后,自行扣除/吨,其余部分1个工作日内及时转汇给甲方。

四、乙方义务与权力:

1、乙方必须保证按附件合同约定及时结清煤款。

2、乙方必须保证收到购买方煤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转汇甲方。

五、甲方义务与权力:

1、甲方必须保质、保量、准时发运煤炭。

2、为了顺利交付,煤炭购方厂内锅炉工等小费均有甲方承担。

3、若购买方未及时支付煤款,甲方有权停止供煤并追究购买方违约责任(按附件约定),此时乙方有支付煤款的责任。

4、若购买方及时支付煤款并且乙方收到煤款后,乙方故意拖欠,未能及时转汇煤款,甲方有权停止供煤,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按附件约定),同时甲方有权凭本合同直接到购买方厂里结算押在购买方一个批次的煤款。

六、本合同有效期:

1、甲方与购买方只要发生煤炭销售交易,本合同一直有效。

2、若甲方与购买方没有煤炭销售交易,本合同自动取消。

七、其它事项:

1、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在合同签订地仲裁。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买卖合同4

销放:鄂尔多斯市巨能煤炭有限公司 签订地址:鄂尔多斯市 合同编号:

购方: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元/吨

一、品种规格、质量:

二、交货地点:

三、煤炭价格:煤价含税票 元/吨,原则上价格在一月内不变,如遇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另行商定。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购方每批次以预付款购买,批次批结,购方购煤款不够时、销方可以供给其他客户或停供。

五、验收标准:以 煤场入库取样化验为准,计量以 煤场过磅单为准。

六、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发生经济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成,在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如热值达不到低位大卡左右,购方可以拒收,余款销方应及时退还购方。

煤炭买卖合同5

优秀作文www.yuananren.com推荐!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日期:

买受人: 签订地点:

标的、数量、价款及税率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吨) 总金额(元) 产地 税率% 途耗% 运费 备注

烟煤 吨 内蒙 17

1、此价格为现金一票到厂价

2、此储量为暂定量;

3、市场如有变化,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另立补充协议。

合计:(人民币):(具有结算金额以实际发货量为准);

第二条、质量标准及结算办法:1、质量标准:灰份:≤9%、挥发份≤34%、s≤0.5%、H2O≤15%、发热量≥6800大卡。2、结算办法:①灰份>9%时,灰份以9%为基数,每高0.1个百分点,扣2元/吨;②、挥发份>34%时,挥发份以34%为基数,每高0.1个百分点,扣2元/吨;③、S>0.5%时,S以0.5%为基数,每高0.01个百分点,扣2元/吨;④、H2O>15%时,超出15%部分从总重量重扣除;⑤6600大卡≤发热量<6800大卡时,每降低1大卡扣0.3元/吨,加权平均。发热量<6400大卡时,每降低1大卡扣0.8元/吨,单独结算。

第三条、包装标准:散装

第四条、检验标准、方法及地点:以买受人过磅检斤、化验为准,出卖人人员与货物应同时到场,与买受人共同取样,如货物到时,出卖人无人到场,则以买受人单方取样检验为准,仅限取样一次。如出卖人对买受人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买受人检验结果出后48小时内提出质量复验,可以到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复验,以标样为复验依据,48小时内不提出复验的视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如单车煤中出现下部或中部劣质煤灰高于上部优质煤灰份6个百分点以上视为违约,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第八条执行。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由出卖人承担到买受人公司内的一切运杂费用。

第六条、结算方式、时间:批量加权平均结算,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第七条、交货地点及时间:出卖人按买受人通知的时间、地点交货。

第八条、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金1万元/车(按违约车辆计算)并退货,不能退货的按灰份高的进行结算。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批量加权平均结算,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日期:20xx年 月 日。双方无异议,合同延续生效。

第十二条、此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传真件有效。

出 卖 人

出卖人(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代表人:

委 托代理人:

电 话:

税 号: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代表人:

委 托代理人:

电 话:

税 号: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签(公)证意见:

经办人:

签(公)证机关(章)

煤炭买卖合同6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数量: 万吨

第二条 交货方式

2.1 到站交货

2.2发站:

2.3到站:

2.4收货人:

第三条 质量要求

3.1煤炭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 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定

以 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 煤炭价格

5.1标准价格: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元/吨。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

5.3.1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4元/兆卡)元/吨。

5.3.2.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按照下式计算: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2元/兆卡)元/吨。

5.4质量调整价

5.4.1当收到基挥发份 20。00%时,第降低1%减价钱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 煤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以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甲乙双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另一方有权对责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份或索赔应能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生效与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为乌海。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执一份。

10.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煤炭买卖合同7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20xx年09月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货方式:

汽车运输,由出卖人负责组织车辆运输到买受人煤场。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方法:

数量以买受人计量为准(买受人计量衡应符合国家精度检验要求);质量以买受人验收为准(买受人按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质价协议:入场标煤单价(含税)=热值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水分结算价。

1、煤量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达到0。5万吨及以上,结算标煤单价(含税)为280元/吨;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未达到0。5万吨,每降低1千吨(不足1千吨不扣),结算标煤单价(含税)降低1元/吨。

说明:供煤量=全部进煤量—扣吨量—拒付量2、煤质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1),满足合同需求热值结算价:实际结算原煤入厂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2)当月加权平均热值在4500~5000千卡/千克之间(含4500千卡/千克),进行热值折价,计算公式如下:

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实际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实际热值÷合同约定热值+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3)单批次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拒付煤款和运费。

3、单批次灰熔点ST≤1130°C,拒付,同时按照该批次的量100元/吨进行罚款,如果引起锅炉结焦停炉事故,将追究赔偿责任。

4、单批次进厂煤挥发分小于28%,每降低1%,原煤价索赔3元/吨,不足1%不扣。

5、单批次硫分>0.8%,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单批次硫分>2.0%,拒付。

6、单批次进厂煤水分大于15%,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执行,不足1%不扣。

7、合同执行期限: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五、结算方式:

1、一票制结算:煤款由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代开,不得虚开,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含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3、实际结算原煤入厂价格和开发票价格按照实际结算入厂煤标煤价折算。

六、付款方式:

甲方应与电厂热值公布1天后将单批次货款的80%付给乙方,剩余20%月底扣完管理费、资金链利息后全额付清给乙方,如甲方不及时将煤款付给乙方,甲方需承担乙方资金损失,具体损失按照实际煤款的1。5%/天支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买卖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执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严格执行厂内运煤道路管理办法,对从空车道行驶、强行插队、影响出入、不听从指挥卸车、阻碍通行等其它不听劝阻的车辆,对该车辆运输的煤炭扣减2吨,并不许该车辆以后进厂。

3、如经稽查核实,发现有掺杂使假现象:

(1)运煤车辆的车厢边、角、底、拉筋处采样盲区装有不同煤质;

(2)卸煤出现明显煤质分层、局部分层;(3)热电厂严禁进入的煤(准东煤),明显掺假;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给予视情况从重处罚。

4、运煤重车进厂后不准私自出厂,违者扣押车辆没收所运煤炭。

5、笨合同量、质、价标准是根据当前的煤炭市场实际情况而确定,一旦市场形式发生变化,买受人将随时对合同的’量、质、价、标准做进一步的调整,日进煤计划服从燃料管理部调运安排。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补充条款:

1、甲方负责开具煤炭、运费增值税发票,票点为11.5,税款由乙方支付。

2、甲方收取乙方每吨3元管理费和资金链利息1.5%,甲方全权负责协调电厂相关一切事宜及与资金链新疆兵团中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结算业务。

3、由于甲方因推迟付款造成乙方总供煤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乙方收款账号:李浩田。此账号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乙方全体签字人到场当面更改,如由甲方造成的疏忽随意更改账号,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剩余未尽部分由双方口头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煤炭买卖合同8

出卖人:

买受人:

一、 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 合同执行期:

20__年5 月30 日— 20__年12 月 31日 三、 交(提)货方式:

四、 运费及其它费用负担:

交货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货后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运费按市场价格执行,由出卖人代垫代收;

五、 煤炭单价:

六、 计价标准:

以公司验收结果(含过磅单、检验单、质量加、减)为准。

1、4800千卡/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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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安小编元安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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