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范本精品[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是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那么拟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章程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校章程范本精品[15篇]

学校章程范本1

一、社团宗旨

作为一门科学,摄影包含操作照相机及后期输出方面的知识;作为一门艺术,摄影要能够准确、形象地表现被摄对象的最佳瞬间。因此,学摄影能提高艺术修养、培养观察能力、反应能力和动手能力。

二、社团要求

学好摄影,应做到:多看、多想、多实践。

1、多看:应该多看有关摄影的书籍,观赏优秀摄影作品,开阔眼界,提高自己的艺术素养;同时,要更多地观察自己周围的生活,深入了解、熟悉拍摄对象。

2、多想:无论是自己拍摄的,还是别人的作品,都要细加分析:成功或失败的’原因是什么?题材和构图是否有新意?用了什么技法和器材等,不断终结经验、吸取教训,有利于拍出更好的作品。

3、多实践:摄影是一种实践活动,光靠书本知识拍不出好作品。学理论,是为了实践运用,通过长期反复拍摄、印放照片等一系列实践活动,才能创作出好的作品。

三、其他

在活动过程中,以提高自我意识为基础育,珍爱自己,尊重别人;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会的关系;在行为上、思想上不断自我升华,逐步养成说话有礼貌,办事有分寸,行为有规范的良好习惯。

会员必须按时参加社团组织的相关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每学期累计缺席3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

学校章程范本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和各种办学行为,实行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办学思想

以“三个面向”、“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规范、提高、特色、品 牌”的方针。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办学理念(以人的发展为本)

三本:以学生、教师、学校发展为本。

三全:全面发展、全体发展、全程发展。

第四条:工作理念

认真做好每一件事、真心关心每一个人。

第五条:办学目标

深化教育思想——教育思想现代化

推进教育科研——科研兴校长期化

加强队伍建设——教师素质全面化

显化培养目标——人才发展持续化

提高办学实力——信息技术现代化

第六条:学校校训:做人贵诚 治学贵恒

校风:爱国爱校 勤奋文明 教风:团结协作 求实创新

第七条: 班级管理目标

1、“五有五无”:地上无淡迹纸屑,墙上无污痕,桌椅无刻画,门窗无破损,卫生无死角;课堂有纪律,课间有秩序,言行有礼貌,心中有他人,人人有进步。

2、勤奋学习,团结友爱,尊敬师长,礼貌待人,爱护公物,保护环境,谦虚礼让,自觉守纪。

第八条:学校名称:平遥县洪善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学校)

第九条:学校学制:小学六年。

第十条:学校校址:平遥县洪善镇洪善村迎新大街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二条:校长有办学自主权,其中主要包括: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2、人事权: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教导主任,上报学区审批和备案;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

3、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坚持勤俭持家,严格执行镇制订的财务开支制度,严格把好收费关。

第十三条: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学校的.办学方向,坚决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定期召开全体教师会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重大决策经班子审查后作决定。

3、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4、想方设法争取办学单位及社会各方对学校工作的支持,筹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及教师福利。

5、任职期间,采取有力措施杜绝重大的安全事故。坚持做好师生的人身安全工作。

6、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事事以身作则,处处为人师表。

第十四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物价部门审计,定期听取他人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教师每年一次的聘任制。

1、学校接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实行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2、教师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未获聘任人员由学校请示学区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管理机构设置。

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一至二人、教导主任一人、研训主任一人、总务主任一人、大队辅导员一名。各尽其职、做好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依法治教,切实保障和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第十八条:按国家省教厅统一的教学计划、新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管理教学、严格按《课程方案》执行教学,开足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注重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创造能力、进取精神的培养,发展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为多出人才,早出人才、出好人才而努力工作。

第十九条: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把培养“四有”新人作为学校根本任务。对学生进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二十条:集中精力抓好教学工作,坚持以课堂为教学中心,进行教育改革,开展教法研究,改革考试制度,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充分发挥学校场地、器材的优势,通过体育课及其它各种体育形式活动训练、增强学生体质。

第二十二条:加强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根据我校实际,上好劳动实践课,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和热爱劳动人民的感情,并养成劳动习惯。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全面的高素质的一代新人。

第二十三条:《按照平遥县教育局教学常规管理办法》及洪善镇有关加强常规教学管理的规定,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基本训练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复习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依靠科研兴校。积极开展校本研训工作、开展“有效教学”等方面的课题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省教育厅和市县教育局的要求订阅教科书,不滥订、滥印、滥发学习资料。

第二十六条: 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控制量为6小时内。严格控制学生家庭作业量,做到内容精选,难度适度,数量适当。保证每天9小时睡眠时间,确保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第二十七条: 改革评价方法,采取等级分加激励性评语方法,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八条: 健全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聘请校外辅导员,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德育基地的四位一体的教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九条: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学生停课一天必须经学区批准。

第三十条: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的学籍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学校章程范本3

最近,我又重新学习了一遍《第二小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这一章程包括总则、学校的管理体制、教师和职工、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校财产、财务管理以及附则七个部分。

《章程》的全面推行与实施,有助于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有助于我校全体教师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了学校管理制度的建设。

学校组织了这次规章制度的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我们作为一个事业单位的纪律性和组织性,更加深刻地明确了严明的纪律对于一个团体,特别是一个学校的重要性。制度不仅是指导我们工作的指示灯,更是规范各个部门使其顺利工作的保障。

学校是一个特殊的部门,在整个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我自己都不能以身作则、以规章制度中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那么如何在教学、教育中给学生起到表率作用?作为学校的一分子,我作为学校的一名教师,我们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自身形象,也关系到教师在社会中的形象。

俗语说:无规矩则不成方圆,每个部门都应该有其相应的规章制度。学校管理制度是实现学校职能的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现代学校管理实践表明,没有严格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校便无法对现代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和调控,学校的各项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

所以,规章制度的学习是十分及时、十分必要的。我将会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章程范本4

为深入推进湖北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目标

计划自xx年6月起实施,xx年底完成。到xx年底,73所湖北省属公办高等学校分批完成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

二、实施步骤

1、xx年10月,完成湖北大学、三峡大学、武汉轻工大学、武汉体育学院、湖北师范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等7所试点高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2、xx年12月,完成武汉科技大学、长江大学、江汉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纺织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民族学院、湖北医药学院、湖北经济学院等11所本科高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3、xx年4月,完成湖北警官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音乐学院、湖北文理学院、湖北工程学院、湖北科技学院、黄冈师范学院、湖北理工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荆楚理工学院、武汉商学院等11所本科高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4、xx年6月,完成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恩施职业技术学院、荆州理工职业学院、鄂州职业大学等11所高职高专院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5、xx年8月,完成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荆州职业技术学院、仙桃职业学院、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等11所高职高专院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6、xx年10月,完成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武汉民政职业学院等11所高职高专院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7、xx年12月,完成鄂东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江汉艺术职业学院、三峡电力职业学院、湖北青年职业学院、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体育职业学院、长江职业学院等11所高职高专院校章程的核准与发布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章程质量。各高校要健全章程建设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章程制定工作,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加强条件保障。要严格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章程起草工作,保证章程内容和起草程序符合要求。要充分借鉴国内外高校章程建设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学校实际与改革发展要求的高质量章程。要按照本计划的时间安排,制定章程起草工作方案,明确校内起草程序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保证按时完成章程起草工作。

2、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高校主管部门要结合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改革要求,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通过章程建设,推动高校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自我监督机制,明确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涵,以及主管部门与高校之间权利义务和管理职权的边界。

3、做好高校章程核准工作。成立湖北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提交核准的’高校章程从不同角度进行评议、提出意见。章程核准委员会采取书面评议与会议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议、核准工作。高校申请核准章程,应当同时提交章程起草说明,对起草过程、章程内容、主要特点和制度创新等内容做出说明。章程核准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中评议高校章程的,被评议高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做出说明、回应提问。

4、完善章程核准后的执行机制。主管部门要会同高校建立健全章程执行机制,形成高校依据章程自主办学、主管部门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作为实施管理依据的新格局。各高校要健全校内章程监督机制,依据章程统一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职能、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章程执行情况要形成年度报告或者作为学校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之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章程范本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任丘市议论堡中学

第三条 学校性质:任丘市教育体育局直属公办中学。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全国知名,省级一流,教育高质,管理高效。

第六条 学校的育人目标:全面发展、身心健康、学会求知、善于创新。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主义公德的意识,集体主义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理能力、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适应环境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七条 校风:坚定、团结、勤奋、活泼

校训:诚实俭朴、文明守纪、全面发展、立志成才

教风:严谨治学、教书育人、务实奉献、开拓创新

学风:学有雄心、听讲专心、作业细心、预习耐心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设置教导处、德育处、教科室和总务处等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党支部,全面负责党务工作。党支部有书记、支委等人组成。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工完成党在学校的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适应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和权利如下: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育人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2、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3、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权对教职工进行分工和管理。

4、对国家拨给学校的办学经费及其他经费,校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对校舍和设备,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 校长工作原则:

1、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请党组织提出意见,参与决策。

2、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有不同意见者,应正确看待,不得阻挠,打击报复。

3、不搞特权,廉洁奉公,不搞以权 谋私。

4、努力加强政治思想及业务、文化知识的学习,提高个人素质,率先垂范,深入教学第一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准。

学校章程范本6

1、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一般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下口头请假的,休假后必须补上书面手续。

2、因病因事请钟点假的,一般由当日值班领导批准,钟点假不得影响课务,且一般不超过1小时。

3、教师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升旗仪式、年级组听课、继续教育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均作考勤记载。

4、每月设70元出勤奖,每学期设100元满勤奖。

5、病事假的统计除去双休日和国家的’法定假日。缺勤每半天扣发10元,超过10天的其他奖励最高发放一半,超过20天的其他奖励不予发放,超过两个月的继续按海陵区人事局199836号《关于转发的通知》文件执行。

6、上班迟到每次扣发出勤津贴10元,早退的每次扣发出勤津贴20元。

7、因公外出的须向当日值班领导说明。因故不能准时参加会议、培训及其他集体活动的须事先请假,否则视同上班迟到或早退。

8、旷职半日,扣除当月全部出勤奖,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9、遵照相关政策休假的,每满一个月当月不作考勤考绩,只发放220元地方津贴(学期结束时)。

学校章程范本7

为贯彻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的通知》中“到20xx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要求,深入推进本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章程建设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以章程为核心的学校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凝炼办学理念、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内涵建设、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学校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全面推动学校现代制度建设,实现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分类指导

学校章程要对学校办学定位、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作出全面规范,统领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工作。根据学校不同的性质、管理体制、办学层次等特点,对学校章程的重点内容、制定或修订的程序等加强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确保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改革创新

将制定或修订学校章程作为建设学校制度特别是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载体,使章程建设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相互促进,以改革为制定或修订章程提供动力与内容,以章程建设作为改革的切入点和规章制度系统集成的载体。不断完善学校校长负责制,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三)坚持突出特色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分析自身优势和潜能,发挥个性和特色,增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体现学校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实现学校管理和办学按章运行、稳步推进。

四、工作步骤

我校章程建设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20xx年5月底完成学校章程的建设工作。

第一阶段:制定工作计划阶段(20xx年1月—3月)

在参照市教委相关参考文本、总结以往章程建设经验、依据《浦东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及工作方案为蓝本,特制订学校章程建设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中小学校章程起草阶段(20xx年4月—12月)

学校根据《浦东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和本校实际,组建成立学校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按相关程序开展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

第三阶段:章程备案核准阶段(20xx年1月—5月)

1.学校章程网上公示,交与全体教师审阅,征询意见和建议。

2.召开教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新的学校章程。

3.将章程报送至教育署备案核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章程起草小组,明确学校校务办为牵头部门。校长室负总责、校务办具体负责、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等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学习宣传

学校利用校园网、公示栏等,对学校章程建设进行宣传。通过学习和宣传,充分认识制定或修订学校章程对于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意义,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章程建设的积极性、自觉性,切实提高开展学校章程建设的能力,提升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水平。

(三)严格制定程序

学校在章程起草过程中,坚持民主、科学、公开的原则,采取开门立法的方式,广泛听取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科学论证,全面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过程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四)严格规范内容

学校章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或修订,明确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相关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明确学校内部各种权力的运行规则,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突出对师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

(五)推进依法治校

学校以制定或修订章程为契机,以章程为依据,认真清理和修改学校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完善内部决策及监督机制,依法推进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健全师生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落实民主监督制度,推动学校整体改革,推动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

学校章程范本8

吉林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的总体部署,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20xx〕1号)的要求,为做好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工作,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我校启动了大学章程修订工作。

学校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以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组长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制定《长春理工大学修订大学章程工作方案》。章程修订过程中,多次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学校领导班子专题研讨,对章程中的`关键问题以及反馈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经反复论证完善,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通过,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已形成《长春理工大学章程(核准稿)》。

大学章程是我校按教育部统一部署所完成的“长春理工大学宪法”,意义非凡而重大。现向贵办提交《长春理工大学章程(核准稿》,请予核准。

20xx年xx月xx日

学校章程范本9

xx市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我校在充分征求广大师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学校《章程》,并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报贵处核准。

学校章程范本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福州市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甲乙丙共同投资联合举办的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倡导理念。

第五条学校地址:福州市。

第六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条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做为合理回报,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职工工资福利。(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

第八条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每年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第九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十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办学类别:

(二)办学层次: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实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学历的短期培训。

(四)办学形式:

(五)学制:

(六)拟建办学规模:教学班个,办学规模人。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第十二条第二届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举办者(或出资人或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除了按民促法对董事人员组成要求外,应当注重在教职工中选拔推推荐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老师参加董事会,实现科学与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学校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第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组成人员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学校存续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学校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学校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五)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擅自将学校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学校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学校资产为学校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二十九条未经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学校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三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学校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长应尽快召集余任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董事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学校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学校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学校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其所享受的学校工资待遇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学校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董事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或教育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章程规定或董事会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学校董事会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校长每届任期三年,校长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七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学校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学校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学校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学校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校长依法是董事会的当然董事。

第四十九条校长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学校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校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学校资产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以几个方面:

(一)各类人员工资、讲课金、办公费、水电费、教学设备费;

(二)扣除办学成本的办学结余资金,以25%的比例提取为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的添置更新;以10%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性支出;

(三)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3%提取风险保证金;

(四)从学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学成本、依法预留的基金及有关税费后,形成的年度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另行表述)。

第五十六条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变更举办者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清算。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十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学校依法制定的《关于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须有经办人员签字,有关人员证明验收,物质采购须填报《申购单》并办理进仓手续,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校长审批支付。

第五章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办学期限,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而终止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教育主管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其他引起学校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三条学校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终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学校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终止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学校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学校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终止的,由审批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校长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学校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九条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及支付清算费用;

(四)清偿学校债务;

(五)偿还其他债务;

(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归教育主管统筹用于办学)。

学校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清偿前,股东不能进行分配。

第七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学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董事会或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学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学校登记,并公告学校终止。

第七十三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校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教职工权利义务及规章制度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作条件建设与劳动保护。

第七十五条全体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工会组织,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每年不少于二次。法定代表人向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讨论民主管理意见;

(三)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学校教职工享有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权利。

第七十六条教职工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维护学校的利益;

(二)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专业知识,开展教育创新,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以下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附管理制度)

(一)《教职工招、辞聘规定》

(二)《教职工考勤考核办法》

(三)《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

(四)《教务管理若干规定》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财务管理办法》

(七)《学生德育工作规范》

第七章变更程序

第七十八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学校董事会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报审批机关予以批准。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修改权及解释权属学校的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报福州市民政局备案。学校原章程即日起终止作废。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经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核准,自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20xx年xx月xx日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学校章程范本11

一、中小学章程特色建设势在必行

学校章程作为学校组织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全面依法治校的关键,不仅应反映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人才培养目标、管理体制等、而且要在特定意义上体现本校所特有的办学风格、历史传统及校园文化。也就是说,学校章程应该是在遵从教育目标和教育规律的共性基础上,充分彰显学校特色的文本结合体。从哲学的角度看,共性是指事物的普遍性质,体现着学校的普遍本质:个性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属性,体现着一所学校区别于其他学校的特定形象和具体特征。在日益强调特色办学的背景下,保持学校的自身发展传统、培育特有的教学文化氛围等特色化办学方略,成为维系学校生命力的有效措施。也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将学校特色纳入章程文本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发挥章程的引领作用,促进学校的特色化建设,改善千校一面的现状。

在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特别是近年来受到学校合并、扩招等热潮的冲击,一些中小学在发展过程中忽视了本校的特色化建设,各学校无论在外部形态还是内涵特征方面都表现出高度的趋同性,加之教育行政机构的科层化管理方式,要求学校的变革发展保持步调一致、整齐划一,严重影响了学校的自主发展和内涵建设。学校章程作为学校发展的根本性文本纲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高度的相似性。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提升学生的创造力,要求学生学有所长、全面发展,已成为我国中小学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任务。反观当前我国中小学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严重忽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实行统一的规则标准,最终制约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及创新能力的发挥。这些僵化的教育方法反映在学校章程上,更加剧了个性化人才培养方式的缺失,所以无论是学校的特色化建设,还是学生个性化培养方式的养成,都有必要在学校章程中着重体现,以凸显章程对学校发展的引领作用。

二、中小学章程特色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小学章程是现代学校制度的载体和治理依据,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石,以章程特色建设为助力提升学校品质,最终实现学校的内涵发展,成为中小学校的普遍共识与一致行动。目前,从中小学章程建设的现状看,部分学校在章程特色建设方面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章程特色内涵认识不足

特色是一个事物或一种事物显著区别于其他事物的风格、形式。对于中小学校而言,章程特色这一概念既熟悉又陌生。说熟悉,是指学校教育管理者和教师都认为特色建设是中小学校深入贯彻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是章程建设的应有之义;说陌生,是指他们对章程特色的`内涵仍处于懵懂状态,在制定章程时缺乏特色意识,将其与办学特色、章程差异性这两对概念混淆,对特色内涵的理解产生偏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章程的质量。由于对章程特色的认识不清、界定不明,各校章程的特色建设可谓五花八门。

办学特色是指学校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有别于其他学校的独特办学风格、独到办学理念以及在人才培养、教学研究、校园文化等方面的特色。中小学章程的特色是办学特色在章程这类具有宪法性文本中集中而概括的反映,并且提炼每所学校在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以及内部管理实践过程中的精华,比如在职教师继续教育以及考核方式、家校合作方面的独特做法。这两对概念都蕴含着学校个性化发展的要求,但章程特色具有比办学特色更广的外延。

章程的差异性是指每所中小学校的章程之间彼此区别的状态,表现为校名、校徽、校址等校本元素的不同,体现在语言文字表达方式上的不同,存在于章程框架结构中的不同,但这些差异性只是章程特色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不能和特色画上等号。两者既有相同,又有区别,特色更强调独特性,属于章程本身的内在属性,而不仅仅是章程差异性的呈现。并且特色不完全具有排他性,对于个案而言,差异性的落脚点在于人无我有,而特色的关键应是人有我优。这是各学校在章程特色建设过程中最需要注意的一点。

(二)共性要求与个性元素协调失衡

共性要素与个性内容是学校章程特色建设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的一对关系。共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个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个性基于共性而形成,又体现并丰富着共性。结合实际,很多中小学章程并没有在共性与个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规定的共性要素体现不足,区域因素、校本元素等个性特征严重缺失。在北京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项目组对北京市中小学章程建设情况的调研过程中,发现不少学校在章程如何与学校实际、特色相结合的问题上存在困惑,校本元素并没有在章程中得到很好地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章程作用的发挥。

教育部门规定的共性要素是中小学章程中最基本的内容。教育发展以及人才培养的规律具有普适性,学校发展所依赖的外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具有相似性,章程必须依据的宪法以及教育法律法规具有共同性,因此中小学章程的共性是必需的、必然的、必要的,章程制定者应始终立足于共性要素,落实并规范中小学校办学和管理实践方面的工作。所谓章程的特色建设是指在章程的制定过程中,既要注意对学校特色实践的反映和提炼,又要对校史校情、学校精神进一步传承和创新。对于那些对学校发展帮助非常大的、经实践证明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需要在学校章程中加以提炼和固化,以使这种做法得到保持和发扬,对学校的发展起到更大的引领作用,以个性化的章程引领学校特色化发展。 因此,盲目脱离共性特征追求标新立异。只会使章程建设失去方向,乃至形成有章不能依、有章不可依和违法违规的局面。尽管如此,章程的制定仍然存在创新空间,着眼于学校实践经验、在共性要素中寻求突破,体现校本元素,彰显办学与治校特色,给章程撕下形式化、单一化的标签,注入生命血液,赋予其活性,增强章程指导学校工作的力度与效用。

(三)章程特色建设拘泥于形式

目前,许多中小学校在章程特色建设的过程中陷入一个误区——谋求形式特色。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章程的框架结构、语言文字等方面做出变化,章程内容形同宣言书或誓词,多是笼统、模糊的概要性条文,难以为学校改革发展以及依法治校提供有力依据和切实保障;二是将学校办学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把已有的总体规章制度改编为细节操作型章程,内容笼统、空泛,缺乏办学理念等顶层设计及现实的执行价值。前者侧重于章程结构的顺序调整以及文本内容叙述方式的不同,后者只呈现出规章制度条款,过于细化,且没有结合学校独特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导致学校章程的千篇一律、似曾相识。

章程特色建设应涵盖两方面内容:一类是办学和育人特色,紧扣学校历史、现实、未来三个节点,在校本课程选择、学校育人目标、发展愿景等共性要素上。体现学校独特的教育理念:一类是管理和治校特色,符合学校在处理内部各类关系时的实际做法,寻找学校在解决共性管理问题、矛盾时的优势,从中凝练章程特色,并不是为了特色而特色。只有立足师生需求、结合学校实际、凝练办学精髓、固化特色实践的中小学章程,才会真正发挥作用,以特色引领学校发展,使其成为学校发展的战略选择,明确方向;使其成为学校文化的沉淀与传承,凝聚价值;使其成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塑造品牌。

三、中小学章程特色建设的实践路径

建设彰显特色的中小学章程有利于改变千校一面’’的状况,有利于以章程特色引领学校的特色化发展。目前,有些学校对建设特色章程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制定的学校章程彰显了学校特色。因此,面对当前中小学章程特色建设存在的问题,结合一些学校的实践经验,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切实推进中小学章程特色建设。

(一)加强培训指导,树立正确的特色意识

从中小学章程建设现状来看,目前一些中小学制定的学校章程缺乏特色。究其原因,主要是对章程特色的认识不足或理解偏差。要建设具有特色的中小学章程,在章程制定之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章程特色建设的指导培训工作。如北京市教委在建设中小学章程时就发挥了指导作用,不仅每年将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列为重点工作,而且专门设立了中小学章程建设与学校管理改进研究项目,将行政推动与专家指导相结合,积极邀请专家在全市开展有关章程建设的专题讲座,开展与其他省市学校章程建设的经验交流活动,实地指导学校如何根据本校实际制定章程,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北京市学校章程的制定工作。

由此可见。建设具有特色的学校章程,离不开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牵头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采取邀请专家指导,尤其是开展章程特色建设方面的讲座,出台一些举措鼓励中小学开展地域之间、校际之间的章程特色建设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使章程制定者树立建设特色章程的正确意识,改变其错误的观念,认识到仅仅在章程的框架结构、语言文字等方面做出变化并不具有特色,真正的特色是要体现在章程文本的内容上。

(二)遵循共性要求,凸显特色元素

中小学章程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体,制定学校章程需正确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切不可顾此失彼。一方面,特色是共性基础上的特色,中小学章程具有特定的共性要求和共性要素,而这些共性正好反映了中小学运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在建设章程特色时,不能回避共性,反而应坚持和遵守。20xx年教育部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学校制定章程的程序及有关要求等进行了全面规定,因此,中小学在制定章程时必须予以遵循。

现阶段,从一些已经公布的中小学章程文本来看,大都涵盖了规定的共性要素。如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虹口区、山东省东营区等地区学校制定的章程文本大都涵盖了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学校重要工作的管理、校长、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等相对固定的内容,这也为正在制定或准备制定章程的学校提供了很好的样本。此外,章程是现代学校制度的载体和治理的依据,它体现着一所学校特有的历史传统、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如北京市的《东城区史家胡同小学章程》,其将办学宗旨规定为三全三爱三服务,即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对学生全方位负责;爱事业、爱学校、爱学生;为学生服务、为家长服务、为社会服务。因此,中小学在制定学校章程时,虽然要遵循必要的共性要求,但不能因此放大共性而忽视特色建设,而应着眼于在涵盖共性要素的基础上体现校本元素,彰显学校特色。这就需要中小学在建设学校章程的过程中,明确界定共性特征的边界,为章程特色建设留下空间,从而使章程呈现出必要的共性,充分的特色。

(三)走出形式误区,立足实质内容

形式上的特色并非特色,章程特色应体现于章程的文本内容中,故而中小学在建设章程特色时,应着眼于实质内容。总的来说,章程特色建设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办学和育人特色,二是管理和治校特色。要章程制定者紧扣学校历史、现在和未来。

首先,要回顾学校历史,梳理学校的发展脉络,总结学校的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精神理想和办学特色,将其加以凝练并固化到章程文本之中。其次,要立足当前,分析学校的现实情况。中小学在章程文本中规定学校的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管理体制、治理模式等内容时,要深刻总结学校现实改革发展的成败得失,将有利于学校发展又具有特色的实践经验和做法加以提炼和固化。如上海市虹口区《广灵路小学章程》中关于教学的有关规定,坚持具有学校特点的‘活化教学目标、趣化教学过程、情化师生关系、精化练习设计、多元化评价’的‘五化’教学策略,以校本教研为抓手,优化课堂教学。最后,要面向未来,在章程中规划学校的未来,提出改革的设想,为学校未来的特色发展预留空间,这实际上就涉及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理念关系着学校的长远发展以及人才培养,因此,建设章程特色需要学校明确学校的办学理念,并且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和自身的管理实际做出前瞻性思考,并将这些内容融入章程文本中。此外,建设章程特色需要考虑区域因素。在我国,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历史、文化、经济等特点,而区域特色是学校特色形成的基础,章程特色建设应该考虑并且全面深刻地反映这一因素。

(四)提炼既有规章制度,丰富章程特色

我国大部分中小学是依靠既有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与发展,建立章程的学校少之又少。近几年来,由于国家政策的推动以及人们认识的提高。中小学才开始陆陆续续建设自己学校的章程,改变无章治学的现象。目前部分中小学章程的制定滞后于学校的既有规章制度,因此各学校在制定中小学章程时应妥善处理既有规章制度与中小学章程之间的关系。一所学校的规章制度是根据学校自身的特色总结而归纳形成的,有些规章制度很好地突出了学校的自身特色,因此建设具有特色的中小学章程,应积极汲取学校既有规章制度中体现出学校特色的那部分内容。然而,也要注意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法,它不能取代规章制度,只能对一些事项做出原则性规定。而不能细化。在汲取体现学校特色的内容时,应秉持高度概括的原则,集中、准确地归纳,有所取舍地吸收消化,将既有规章制度中彰显特色的内容融人章程文本中,充实章程的特色,使制定的章程能够充分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真正起到引领学校发展的作用。

学校章程范本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xx市xx区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xx市xx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办学许可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人。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

第三章

学校举办者及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建校资金来源:举办者投入:xx万元,出资者:xxxx,金额:xxxx;出资形式:xxxx;出资比例:xxxx。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或理事会)。学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3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或理事会)推荐产生。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或理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七章

机构变更、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六)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或理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在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xx年04月10日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培训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学校章程范本13

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校章程制定工作,依据《沈阳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学校章程制定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推进中小学校科学发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立德树人要求,依法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以推进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为目标,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全面促进依法治校。

二、工作原则

(一)分类指导。根据公办中小学校不同的办学层次和组织特点,对小学、初中、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对农村学校及城市学校的章程建设,包括章程的重点内容、制定的程序等加强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确保章程制定工作在《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下顺利进行。

(二)改革创新。将学校章程制定作为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载体,使之与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学校特色发展相互促进,以改革创新为章程制定提供动力。

(三)突出特色。各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暂行办法》,以及各自的办学层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校实际、各具特色的章程,避免千校一面。

三、工作步骤

学校章程制定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开始全面启动,20xx年1月底以前完成全市公办中小学校的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

(一)学习宣传和制定方案阶段(20xx年10月20日前)。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暂行办法》的学习培训和章程制定研讨活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各区县(市)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要根据《暂行办法》和本方案,研究制定本区县(市)及本校章程制定的实施方案,明确章程制定的组织领导、程序和时间表等。各地区的实施方案、牵头职能部门及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要上报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

(二)学校章程起草(或修订)阶段(20xx年10月20日―20xx年12月31日)。各中小学校组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章程起草(或修订)小组,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章程起草(或修订)工作。学校章程草案起草(或修订)好后,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市直属学校的章程报市教育局核准。

(三)学校章程核准阶段(20xx年1月4日―20xx年1月31日)。组建由教育行政人员、相关部门领导、学校管理者、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对本区域内中小学校章程进行核准。市教育局从20xx年1月4日起开始受理市直属学校章程核准申请。各区县(市)教育局受理章程核准申请的时间由各区县(市)自行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章程制定工作,纳入本区县(市)当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亲自抓,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市教育局成立中小学校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章程制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学习宣传。各中小学校要集中一段时间,通过专题学习、培训辅导、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学校领导干部、起草班子成员和广大教师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同时,要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举办专栏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学习和宣传,充分认识制定学校章程的意义,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章程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从原则、内容、程序和效力上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内涵,切实提高开展学校章程建设的能力。

(三)严格制定程序。各中小学校在章程起草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开门立法的方式,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教职工的意见,充分论证,全面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以及教职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过程成为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学校应当与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章程草案形成后,要切实做好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等两个关键环节的工作。

(四)严格规范内容。章程内容是章程建设的重点和核心。各中小学校章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制定,明确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相关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明确学校内部各种权力的运行规则,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突出对师生权益和地位的确认与保护。章程内容必须完备、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学校发展实际需要。

如有意见,请于20xx年9月20日前向市教育局提出。深表感谢!

学校章程范本14

xxxx:

章程起草组织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各年级组学科带头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家长委员会会代表、退休教职工代表参加。章程起草过程中,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章程,其内容包含:

一、学校管理体制;

二、学校机构的设置;

三、教育教学管理;

四、学校总务管理;

五、教师和职员管理;

六、学生管理。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xxxx

xxxx年xx月xx日

学校章程范本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四有”新人,依据《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家长学校是在学校领导下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指导家长改进教育方法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的学校,是我校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家长学校的基本任务是提高家长素质,协同学校、社会培养具有高尚人格与创新精神的新型人才。

第二章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家长学校由学校行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家长学校实行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做到五有:有牌子、有领导班子、有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有教材(教案)、有会议记录和上课记录。

第六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材,挑选素质优良人员(含本校教师与外聘专家)担任家长学校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鼓励家长以自愿为原则参加家长学校的学习并予以登记;参加者必须遵守纪律,积极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家长学校正常运转所需教育经费,由学校在办学经费中按比例支出。

第三章教学

第九条:家长学校的教学内容含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组织家长学习儿童心理学,青少年身心特点与发展规律,家庭教育学,性教育知识以及有关法规文章等,并运用所学知识指导家教实践。

第十条:家长学校教育要注意层次性,内容要形成系列。通过学习使家长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形成良好的认知结构,提高家长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家长学校每学期分级上课(讲座)2~3次。

第十一条: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地搞好课内教学。

第四章考核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参加学习的家长,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包括观察家长教育子女是否有成效,即子女的在校表现与进步情况。

第十三条:每学年表彰优秀家长一次。优秀家长从参加家长学校学习的家长中产生,评选条件是教子有方,子女在校学习期间操行优等,学业成绩(含各级各类竞赛成绩)优良或进步显著。评选名额占参加学习家长总数的30%。优秀家长由年级评选,学校审核表彰并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家长学校的日常事务由家长委员会委托教导处和各年级具体负责操作。

第十五条:制定家长学校制度的目的。为了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要使90%儿童的家长不同程度的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的目标,为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密切配合共同培育下一代。我校根据《湖北省家长学校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家长学校制度。

第十六条:家长学校的领导机构。校长由学校行政领导担任,教导主任由教导处和家长委员会主任担当,教务成员由各年级主任和家长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七条: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

1、家长学校的教学计划由教导处和各年级主任制定。

2、制定家长学校教师的工作岗位职责,任课老师必须认真备课、按时授课、并通座谈、家访等形式了解教学效果和家长意见。

3、由班主任负责做好学员登记和考勤。

4、每学期进行总结一次,由家长委员会主任负责,主要反映家长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家长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

1、地点:设在各校家长学校教室。

2、教员:聘任老教师、有多年班主任经验的老师、有教育子女经验的家长。

3、课时:1~2次(每学期期末或期初)。

4、交流:每学年进行一次分层次、分类型的家教指导活动。

5、考核: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家长学员并发证书(条件:没有缺课、积极发言或写稿、交流心得体会、主动配合学校、教育子女效果好)。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20xx年9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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